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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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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政府印发关于 强督查落实工作的 点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0702

  【发布文号】吉政发[2000]21号

  【发布日期】2000-07-14

  【生效日期】2000-07-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

关于加强督查落实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吉政发〔2000〕2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督查落实工作的几点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000年七月十四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督查落实工作的几点意见

              (2000年7月)

  为适应政府职能转变要求,改进和规范政府工作,加强工作的督促落实,确保政府工作正确、高效、有序进行,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确保落实省政府重点工作和重大决策的事项包括:《政府工作报告》和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省政府重要专题会议确定的工作部署;省政府制定出台的重要政策性文件,省政府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等。

 二、对《政府工作报告》和省政府全体会议做出的工作部署,各市州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要立即进行贯彻,对涉及落实的具体事项,要根据各自的职责研究具体措施,并分解细化,明确责任,形成专题报告上报省政府。对《政府工作报告》和省政府全体会议部署中带有综合性、指导性的工作事项,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明确牵头部门,并逐项落实到具体地区和部门。

 三、对省政府出台的有关政策、规定、意见等,在文件下发后,省政府各部门要立即把应由本部门承办落实的事项任务明确到责任人,研究提出在本部门系统(直到基层执行单位)贯彻落实的措施意见和要求,组织实施并报省政府备案。省政府各部门对分工职责范围之内承办落实的事项负组织和督促之责。基层单位如果因不了解有关政令、文件和政策规定而影响省政府决策的落实,省政府将追究有关部门和领导的责任。

 四、省政府专题会议、省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涉及的有关办理事项及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有关单位要按照规定时限予以落实;没有时限要求的,应在两周内回复,回复不了的要说明原因。各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协办部门必须在一个工作周内予以答复或会签完毕,否则视为失职。

 五、省政府部门对省政府部署的工作事项和领导交办的事项有不同意见,可以按组织程序反映,但工作上必须保证省政府决策的贯彻执行。

 六、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都负有对省政府重要工作部署和省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重大事项进行督查落实的职责。省政府督查室是省政府督查落实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机构。

 七、省政府督查工作主要就《政府工作报告》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省政府其他重要会议包括专题会议部署和决定的工作事项,省政府重要决定、规定和政策,省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批示以及其他重要事项进行督查落实。

 八、对《政府工作报告》、省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工作事项,对省政府有关的重大决定和政策规定,由省政府督查室负责组织督查。为强化督查力量,视需要抽调有关部门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及退下来、身体尚好的厅级以上老同志承担省政府督查工作,相关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对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部门具体承办的工作会议,如计划会议、劳动和社会保障会议等决定的工作事项,由承办部门负责进行督查落实,并将督查情况报省政府。对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和省政府办公厅承办的其他重要会议决定的工作事项,由省政府督查室和会议指定的主办部门联合或由主办部门单独进行督查。对省政府专题会议决定的工作事项,由省政府办公厅相关政务处室负责督查落实。对省政府领导批示和交办的事项,由省政府有关部门、省政府督查室、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政务处室按省政府领导批示和职责进行督查。

 九、督查工作除索取必要的文件、资料外,要坚持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了解掌握第一手材料,然后向省政府提交翔实、准确的督查报告。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政府以文件、信息等形式向省政府督查部门汇报的工作落实情况,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省政府督查室和有关督查部门要对汇报情况进行必要的抽查验证,发现有虚假问题,省政府对当事人及主要负责人将给予政纪处分。

 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督查、谁落实的原则,建立督查落实责任和督查工作通报制度。省政府各部门主要领导同志为落实省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的第一责任人,按督查事项分工负责的分管领导同志为具体责任人。对省政府做出的各项重要工作部署和决定的事项,各部门要按职责要求主动进行落实和督查,省政府不再进行具体部署。对顶着不办、推施扯皮、不认真落实和履行督查职责不力或敷衍应付的,由省监察厅进行行政效能监察并处理。

 十一、省政府督查落实工作由省政府秘书长负总责。成立由省政府秘书长为召集人,省政府办公厅、省监察厅分管领导同志组成的省政府督查落实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政府督查室),定期讨论省政府督查工作,研究省政府督查事项落实情况,并就省政府重点督查落实工作做出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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