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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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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政府批转省交通厅关于道路旅客运输资源优化配置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0702

  【发布文号】吉政发[1999]37号

  【发布日期】1999-11-13

  【生效日期】1999-11-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交通厅关于道路旅客

运输资源优化配置若干意见的通知

(吉政发〔1999〕37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同意省交通厅《关于道路旅客运输资源优化配置的若干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关于道路旅客运输资源优化配置的若干意见

           (省交通厅 1999年10月)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道路运输事业发展较快。道路运输量逐年增长,在综合运输体系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大。特别是道路旅客运输业,已基本形成了干支线相连,覆盖城乡的网络化运输体系,有力地促进了我省城乡文化信息交流和经济的发展。但是,由于受管理体制的限制和市场机制不完善的制约,道路旅客运输市场还存在着运力盲目投放,造成运力、运量发展不平衡,运力结构不合理,运输资源浪费和从业人员素质较低等问题。为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维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科学合理地配置道路旅客运输资源,提高运输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道路旅客运输资源优化配置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道路旅客资源优化配置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从实际出发,继续深化道路旅客运输管理体制改革,切实转变职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道路旅客运输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依靠科技进步,优化车辆结构。坚持依法治运,提高道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综合运用经济、法律等手段,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市场健康发展,提高运输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

  道路旅客运输资源优化配置应坚持统筹规划、平等竞争、因地制宜、合理利用、最优配置、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的原则。

 二、道路旅客运输资源优化配置的重点和目标

  道路旅客运输资源优化配置的重点是客运班线经营权、客运车辆、从业人员和客运站。

  道路旅客运输资源优化配置的总体目标是:建立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科学合理的道路旅客运输发展规划,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车辆结构竞争机制、从业人员资质竞争机制和公开公平的价格调节机制;提高车辆技术状况及设备设施档次,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服务水平、经营管理水平;规范运输经营者行为、客运市场管理秩序。具体目标是:

  (一)客运线路、站点布局达到基本合理,紧密衔接,形成网络;自然屯通车率达到80%以上;班次密度、发车时间符合旅客的出行规律,基本满足人民群众需要。

  (二)客运车辆达到运力与运量基本平衡,各线路客车实载率基本保持在70%左右;中、小型客车和高、中级客车分别占客车总数70%和30%以上;车辆技术状况达到一级车水平的占客车总数85%以上。

  (三)客运经营者达到遵章守纪、服从管理,违章率低于5%,经营管理合同签约率达100%。车辆安全管理、技术管理、司乘人员管理制度健全,监督保障体系有效。客运从业人员资质符合规定,服务质量达到交通部《客运服务人员服务标准》中规定的标准,着装整齐、标志齐全,持证上岗率达100%。

  (四)客运站达到设备、设施符合相应站级配备标准,设备设施完好率达99%以上。站容站貌整洁,站务管理和服务质量达到交通部规定的“三优、三化”标准。

 三、道路旅客运输资源优化配置的主要措施

  (一)开放道路旅客运输市场,进一步解放和发展运输生产力。鼓励、引导国内外各种经济成分的经济组织依法投资、经营道路旅客运输业。打破任何形式的垄断和区域封锁,为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济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创造宽松、平等的竞争环境。积极扶持客运经营者开展横向联合,变粗放经营为集约化经营,实现规模经济效益。优先发展农村及偏远支线的客运线路、班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开业审批、车辆状况、运价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政策。

  (二)制定道路旅客运输发展规划,加强宏观调控,实现道路旅客运输业的持续、稳步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道路旅客运输市场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之中,根据当地的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道路旅客运输发展规划,保证道路旅客运输业的发展方向,速度、规模、结构、布局与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做好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的规划、协调、监督和服务工作。要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的需求,合理投放运力,适时调整客运班线、站点及车辆结构,切实加大对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的调控力度。

  (三)科学合理地配置运力,保证运力、运量均衡发展。已开通的运行线路为高速公路或其他道路与高速公路兼有的班线,客车平均实载率低于65%时不再审批新增车辆;已开展的运行线路为一级公路或除高速公路外的其他道路与一级公路兼有的及营运里程在150公里以上的班线,客车平均实载率低于70%时不再审批新增车辆;已开通的运行线路为二三四级公路、无等级路或兼有的班线,客车平均实载率低于75%时不再审批新增车辆。

  (四)努力优化车辆结构,满足旅客不同层次的乘车需求。客运班车应逐渐达到高中低档齐全,大中小型配套的目标,并努力向中、高级化发展。运行线路为高速公路或其他道路与高速公路兼有的班线,以投放高级大型客车为主;运行线路为一级公路或除高速公路外的其他道路与一级公路兼有的及营运里程在150公里以上的班线,以投放高级、中级客车为主;运行线路为二三四级公路、无等级路或兼有的班线,以投放普通或中级大、中、小型以上车型客车为主。营运车辆要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规定喷涂标志,保证设备设施齐全有效,保持车容车貌和卫生状况良好。按规定应当设置采暖或制冷设备的客运车辆,在规定使用期内必须有效使用。鼓励客运经营者更新车辆,提高车辆技术等级。禁止报废车辆从事营运。禁止客运经营者未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私自更换、转让(卖)车辆,私自增、减或更改客车座椅及车内设备设施。

  (五)改革道路旅客运输班线审批办法,提高工作效率。道路客运班线归国家所有,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客运经营者必须服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综合平衡和适时调整。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垄断线路经营。审批符合道路旅客运输发展规划及运力发展计划要求的客运班线,必须执行《吉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六)全面实行合同化管理,建立健全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行为约束机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积极探索运政管理的新型模式,要与客运经营者签订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管理合同,基于双方的协商、自愿,正式达成充分体现双方在运输经营、管理过程中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七)改革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权的取得方式,建立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准入机制。新增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要通过实行车辆结构竞争机制、人员资质竞争机制和价格调节机制获得。现已投入营运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逐步采取车辆结构竞争机制、人员资质竞争机制和价格调节机制实现优化。

  (八)强化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权管理,规范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行为。以无偿方式取得的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卖),否则视为出让方放弃经营权。客运经营者取得客运班线经营权后60日内不投入营运的,或超过年审规定期限3个月的,或不接受年审的及在一个年审期限内累计营运时间不到10个月的(晴通雨阻线路和不可抗力原因除外),视为自动放弃客运班线经营权,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道路运输证》即行失效。将客运班线承包或租赁给企业内部职工或他人经营的,必须经原审批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对未经相应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擅自将客运班线承包或租赁给企业内部职工或他人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该客运班线经营权。客运班线承包或租赁经营管理办法,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九)充分发挥客运站功能,加强对运输市场的源头管理。客运站要平等接纳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的各种经济成分的营运客车,为旅客和客运经营者提供优质服务。客运站要与进站的客运经营者签订并严格执行《进站协议书》。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对《进站协议书》签订和执行的监督。严禁客运站管理人员穿着交通管理标志服装。严禁以任何借口、理由对客运经营者进行处罚。客运站要严格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定的标准收取代理费。实行微机售票的,须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物价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向旅客收取站务费。

  (十)提高从业人员服务水平,确保道路旅客运输安全。客运车辆驾驶员、乘务员及站务人员上岗时必须持有效的上岗证等证件,穿着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志服装,做到服装整洁、标志齐全,使用文明用语。严禁酒后上岗。客车乘务员在发车前、行车中和到达停车站点前应当向旅客报站、宣传。客运经营者及司乘人员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旅客乘车安全。对客车内出现的危及旅客安全的行为及违法、犯罪活动,客运车辆驾乘人员有责任加以制止,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四、切实加强领导

  各级交通部门要适应交通发展新阶段的要求,抓住机遇,把搞好道路旅客运输资源优化配置工作作为一件大事,列入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把工作重点切实转移到为实现道路旅客运输资源优化配置提供指导和服务上来。各地要尽快制定规划,提出方案和实施意见,落实具体政策措施,切实加强对道路旅客运输资源优化配置的指导。各级交通部门要取得当地政府领导,积极协调工商、物价、财政、公安、城建等有关部门,加强配合,协同作战,确保顺利做好道路旅客运输资源优化配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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