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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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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地方税务机构管理体制的通知

  【发布单位】807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6-02-14

  【生效日期】1996-02-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地方税务机构管理体制的通知

(1996年2月14日吉政办发〔1996〕4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公厅、各直属机构:

  为了调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收入的积极性,建立与分税制财政体制相适应的地方税收征管体系,加强市县和乡镇财政建设,更好地发挥各级政府的职能作用,省政府决定,从1996年3月1日起,改变地方税务机构由省垂直领导的管理体制,实行各级政府和省双重领导,以各级政府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根据省政府领导同志指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县(市)以上地方税务机构管理问题

  (一)地税机构领导体制改变后,编制继续由省统一管理,各地不得自行增编,不得超编进入。机构、干部、人员和经费等主要由当地政府负责和管理。市辖区的地税分局继续由市局直接管理,县(市)城内直属征收分局继续保留。

  (二)市(州)、县(市)地税机构局级领导干部由当地主管,上一级地税部门协管。班子成员调整时,必须征得协管方同意,鉴于地税机构组建的时间不长,为避免体制改变对工作带来不利影响,保持机构和干部队伍的相对稳定,在两年内,市(州)、县(市)局级领导班子原则上不要调整。

 二、关于乡镇财税机构设置问题

  (一)原乡镇财政所一律改为财税所,与乡镇财税办公室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即财税办公室和财税所。

  (二)县(市)城以外的原来按经济区划在中心乡镇设立的地税分局(所)并入财税所;有的可保留一部分人员,成立县(市)级的地税稽查分支机构。

  (三)财税所长兼财税办公室副主任;财税所人员除列入财税办公室行政编制外,其余人员为财税所行政或事业编制。

  (四)乡镇财税所人员由乡镇政府和县(市)级财政、地税部门共同管理,以乡镇为主;所长及人员调整由乡镇商县(市)财政、地税部门确定。

  (五)财税所人员编制和经费仍按原渠道管理。财税所人员待遇一律按税务人员标准执行。

 三、关于地方税务机构调整后的经费问题

  (一)地方税务机构管理体制调整后,除着装和省局统一制作的票证经费仍由省地税局统一管理外,其余正常经费以1995年为基数,由省财政划转给各级财政。今后由于人员增加和开支标准提高等增加的经费支出,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

  (二)“九五”期间,省财政每年视财力情况,仍安排一定数量的税务事业补助费,由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共同管理,主要用于地方税务系统基本建设等方面的支出。

 四、关于坚持以法治税和统一税政问题

  地方税务机构管理体制调整后,各地必须坚持按税法办事,不能自定政策随意减免税;在税政管理上必须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各级财政和地税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税收执法检查工作,发现问题严肃处理。各地要严格按收入级次组织税收入库,如发现将省级收入缴入当地金库的,要给予经济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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