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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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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 强机构改革中撤并部门、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80702

  【发布文号】吉政办发[2000]9号

  【发布日期】2000-03-23

  【生效日期】2000-03-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机构

改革中撤并部门、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0〕9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对机构改革中撤并部门、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保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经省政府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加强机构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各级政府要成立由本级政府办公厅(室)、监察、编制、人事、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组成的机构改革财产验收移交小组,由本级政府办公厅(室)牵头,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具体操作,并分设若干个工作组,具体负责撤并部门、单位财产的验收、监督,办理资产移交、划转手续及剩余资产的处置调剂工作。

 二、在机构改革中,凡被决定撤销、合并的部门、单位,必须成立由部门、单位主要领导、财会人员、物资管理人员和职工代表组成的资产清理移交小组,并将名单上报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被撤销、合并部门、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后续工作,要在本部门、单位资产清理移交小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资产清理移交小组全面负责资产移交前的清查核对、登记造册、监督封存及办理财产移交等财务管理的具体工作。

  (一)冻结财物。自机构改革方案出台之日起,凡被决定撤并的部门、单位,除经上级财务主管部门批准必须支付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外,对其结余资金,固定资产、库存材料、有价证券等予以冻结。

  (二)盘点资产。对在用和库存的固定资产、备品及材料要逐件清理,借出的要全部收回,有损坏者要按价赔偿;出租资产合同期满的要全部收回,未到期的必须手续完备;对外投资和持有的股权也要进行登记。

  (三)清理往来。对往来款项要逐笔清理、核实、结清,因客观原因暂不能结清的,债务方须出具欠款证明,完备手续。

  (四)核对资金。对在各银行开设的帐户要与开户进行核对,存款余额、库存现金、有价证券要逐项清点核实。要与财政及有关部门核对拨入经费及专项资金等预算指标及资金拨付情况,并经财政及有关部门确认后,办理经费预算调整手续(具体调整划转办法另行通知)。

  (五)登记造册。在对各类资产进行清理核对的基础上,分类登记,编制资产清册,上报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六)办理资产移交手续。通过清理核对,按规定进行必要的帐务处理后,填报有关报表,交本级政府财产验收移交小组验收并办理相应的资产划转手续。

 三、被撤销、合并部门、单位资产的移交划转工作,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

  (一)被撤销部门、单位的资产,经验收合格后,由被撤销部门、单位的财务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对应划转的资产由被撤销部门、单位的资产清理移交小组与接受部门、单位办理具体移交手续,本级政府验收移交小组负责监交。剩余资产由财政及财政授权的财务主管部门统一封存。

  (二)合并部门、单位的资产经验收合格后,由合并部门、单位资产清理移交小组和并入部门、单位共同提出处理意见,经合并双方财务主管部门同意,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由合并双方办理具体移交手续,本级政府验收移交小组负责监交。原则上合并部门、单位的资产整体划转给并入部门、单位,但本级政府特别征用的,由财政及财政授权的经费主管部门统一封存。

  (三)转为事业单位和改变隶属关系的部门、单位,其资产经验收合格后,办理无偿划转手续。本级政府特别征用的,由财政及财政授权的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封存。

  (四)部门、单位整体转为企业的,亦按前三条办理。同时,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后,核定为国家资本金。本级政府特别征用的,由财政及财政授权的财务主管部门统一封存。

 四、各级财政及财政授权的财务主管部门根据机构改革后各部门、单位的工作需要和资产配置状况,对统一封存的资产提出处置意见,报本级政府批准后,无偿划转或评估作价拍卖。

 五、对被撤销、合并部门、单位的资产,未经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处置,不准随意变卖、调换、转让或转经营、出租、出借;确需开支或动用的,要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数额较大的要报本级政府审批。严禁借机构改革之机突出花钱、变相发放或私自转移钱物;严禁抽逃资产、资金、隐匿财产或捏造债权债务、逃避债务,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六、各级监察、编制、人事、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机构改革中国有资产的管理,支持、帮助、指导、监督机构改革中资产清点移交工作。发现违章转移、擅自处置国有资产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要按照《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肃纪律切实保证机构改革顺利进行的规定》严肃处理。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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