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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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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政府关于建立黄金发展基金的通知

  【发布单位】80702

  【发布文号】吉政发[1995]33号

  【发布日期】1995-07-13

  【生效日期】1995-03-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黄金发展基金的通知

(1995年7月13日吉政发〔1995〕33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决定从1993年9年起将黄金价格由国家定价改为浮动定价,并取消现行的黄金生产补贴等优惠政策。根据国家对黄金政策的重大调整和我省实际情况,为促进我省黄金工业健康发展,省政府决定,从1995年3月1日起建立黄金发展基金。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黄金发展基金由黄金管理部门按黄金销售量每克提取5元,列入企业成本。黄金发展基金的分配比例是:从省直企业提取部分,省黄金局每克3元,矿山企业每克2元;从市(州)直企业提取部分,省黄金局每克1元,市(州)黄金局每克2元,矿山企业每克2元;从县及乡镇企业提取部分,省黄金局每克1元,市(州)黄金局每克0.5元,县黄金公司每克1.5元,矿山企业每克2元。

 二、按分配比例由各级黄金管理部门集中的黄金发展基金,80%用于新区开发、黄金地质勘探、项目前期准备、科研及处理重大自然灾害等,原则上实行有偿滚动使用,20%用于补充各级黄金管理部门的经费及新区市县黄金管理部门的开办费;矿山企业留用的黄金发展基金,全部用于地质勘探、科研、技改、环保以及安全措施项目等。

 三、黄金发展基金按预算外资金管理。从销售的成品金中所提发展基金由人民银行收购时代收,从销售给冶炼厂的含量金中所提发展基金由省、市(州)、县黄金管理部门代收。该基金专款专用,免交“两金”。按分配比例省集中的发展基金直接划转省财政厅专户存储。黄金发展金的使用由省黄金局按其使用范围,年初统一汇总提出使用计划,经省财政厅审核后下达。

 四、黄金发展基金具体提取和管理办法由省黄金局、计委、财政厅、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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