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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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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政府印发关于扶持停产半停产企业和对特困职工给予特殊照顾的补充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80702

  【发布文号】吉政发[1995]31号

  【发布日期】1997-07-05

  【生效日期】1997-07-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扶持停产半停产企业和

对特困职工给予特殊照顾的补充办法的通知

(1995年7月5日吉政发〔1995〕31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扶持停产半停产企业和对特困职工给予特殊照顾的补充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为加大城市扶困工作力度,继续扶持停产半停产企业,帮助特困职工尽快走出困境,保证其基本生活,在继续实施《关于扶持停产半停产企业和对特困职工给予特殊照顾的暂行办法》(吉政发〔1994〕49号的基础上,结合实际,补充规定如下:

 一、停产半停产企业经县或县以上城市扶困办公室确认,欠缴的营业税、车船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等,在1995年底前缓征。

 二、停产半停产企业启动生产并在1995年内扭亏为盈的,当年实现的利润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对为安置停产半停产企业职工而新创办的独立核算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其安置待业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60%及其以上的,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免收各种手续费。

 四、对停产半停产企业,电力部门要做好供电服务,帮助企业在技术上解决困难,用电设备该报暂停的报暂停,避免不生产而又多交基本电费。在供电指标分配上,实行少分配差价电量。

 五、经贸委(经委)认定的停产企业,在停产期间,经省规费主管部门核准,可缓交公路养路费;对亏损且职工开不出工资的半停产企业,在停产期间,企业车辆不受报停时间限定,经各市、州规费主管部门核准,可随时到当地规费征收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报停手续。

 六、对参加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的停产半停产企业的离退休职工,由社会保险公司差额拨付部分的养老金必须保证足额支付;由企业直接发放的部分养老金,企业确有困难的,可由社会保险公司根据资金能力暂时借给,逐步返还;对家庭负担特别重的离退休职工,社会保险公司要进行走访并给予救济。

 七、对参加失业保险的停产半停产企业,确因缺少流动资金,扶持后能恢复正常生产运营的,按照经费使用管理权限,可以批准借给企业一定数量的失业保险救济金和生产自救费,但要签订有担保单位的合同,定期返还。

 八、企业主管部门对放假职工、富余职工应进行行业、企业间的调剂,用人单位可先进行试用,试用期3至6个月。试用期内原单位保留其劳动关系,新的用人单位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试用合格被用人单位录用者,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不合格者可退回原单位。

 九、停产半停产企业放假和富余职工临时到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就业,可与原企业保留劳动关系。职工按规定标准向原企业缴纳一定费用后,由原企业向社会保险公司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工龄和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十、按照省政府批转省经贸委《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意见》(吉政发〔1995〕15号)的规定,企业破产时,其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所得,首先用于破产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安置,处置企业土地使用权所得不足以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不足部分应当从处置其他破产财产所得中拨付。对停产半停产企业、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的,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发放一次性安置费,原则上按照破产企业所在地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三倍发放,标准由各地政府规定。破产、停产半停产企业职工的安置费用来源不足的,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破产、停产半停产企业所在地的市或者市辖区、县的人民政府负担。

 十一、城建、交通部门所属建筑、公路施工单位需招用临时工、包清工及各种劳务队伍时,对停产半停产企业放假开不出工资的职工要优先招用,并免收各种费用。

 十二、工商管理部门要在城市和县城开办扶贫市场,为停产半停产企业职工提供经营场所,凭地方扶困办(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职工证》免收市场管理费。

 十三、停产半停产企业职工到市场出售本企业作为工资发放的产品,允许分啥卖啥,免收市场管理费。

 十四、卫生部门对特困职工在办理饮食服务行业从业健康证进行健康体检时,收费标准减半;办理《卫生许可证》时,在验收合格的条件下优先办理;特困职工开办的企业及服务场所,监测濒次按有关规定减半。

 十五、根据物价上涨的实际情况,对特困职工的认定,家庭月人均生活费收入的标准调整为大城市(吉林、长春)不足70元,其他省辖市(含延吉市)不足65元,县城(含县级市)不足60元,乡镇不足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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