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ianLII [Home] [Databases] [WorldLII] [Search] [Feedback]

吉林省地方法规

You are here:  AsianLII >> Databases >> 吉林省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吉林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Database Search] [Name Search] [Noteup] [Help]

吉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吉林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发布单位】80707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7-08-20

  【生效日期】1997-08-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吉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

《吉林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7年5月29日吉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1997年7月25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1997年8月20日公布施行)  吉林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吉林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条例》中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的“城建行政管理部门”均改为“市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二、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修改为:“违反第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责令其限期维护、围圈、清理或拆除,逾期不处理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处以400元至2000元罚款。”

 三、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删除。

 四、第三十七条第(一)、(三)、(五)、(八)、(二十三)项中“逾期不处理的予以强制清(拆)除”删除,或按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修改为“逾期未改造或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市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强制拆除。”

 五、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当事人对市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市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决定的,由市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AsianLII: Copyright Policy | Disclaimers | Privacy Policy | Feedback
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jl/laws/c0d2137b93ba349174f3f300c65704346c9bdb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