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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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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政府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80702

  【发布文号】吉政发[1994]15号

  【发布日期】1994-05-30

  【生效日期】1994-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

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4年5月30日吉政发〔1994〕15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治理整顿乱收费的各项规定,进一步明确在吉林省行政事业收费管理目录中确立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收取范围、标准、免征范围等,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和管理,特作如下通知: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内容

  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其收取的项目包括:城市供水、供气、公交、市政设施,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城市排水管道设施,城市环卫设施,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城市园林绿化费;城市给水工程建设费;城市消防设施建设费;重点人防城市结建人防工程建设费;城市商业网点建设费;城市教育网点建设费。

 二、收费范围

  (一)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的收费范围为:在我省城市投资建设的住宅、工商用房及服务业用房。

  (二)城市园林绿化费的收费范围为:未按规划要求和《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配套绿化建设的项目。

  (三)城市给水工程建设费的收费范围为:需要由城市供应自来水的新建、扩建、改建工业企业及商业、服务业设施等,所增加水量的项目。

  (四)城市消防设施建设费收费范围为:在全省城市投资建设的民用建筑和其他建筑项目。

  (五)重点人防城市结建人防工程建设费的收费范围为:全省13个重点人防城市(长春、四平、吉林、公主岭、白城、延吉、辽源、通化、白山、松原、梅河口、图们、敦化)按国家规定应建而不建或暂不能同步配套建设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

  (六)城市商业网点建设费的收费范围为:城市新建居民住宅未按规定拨出商业用户的建设单位。

  (七)教育网点建设费的收费范围为:在我省城市投资建设的除能源、交通、农业、教科文卫、技改以及市政公用设施外的所有项目。

 三、收费标准

  (一)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根据城市规模,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综合预算造价核算征收。长春、吉林按10%征收;除长春、吉林外的地级市(含延吉市)按8%征收,其他城市按5%征收。

  (二)城市园林绿化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收取5元。

  (三)城市给水工程建设费,按所增加用水量,每吨收取400元水增容费。

  (四)城市消防设施建设费,按建筑面积民宅每平方米收取1元,其他建筑每平方米收取2元。

  (五)重点人防城市结建人防工程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收取10元。

  (六)城市商业网点建设费,按每平方米综合预算造价的7%收取。

  (七)教育网点建设费,城镇住宅建设每平方米收取25元,其他基建项目每平方米收取10元。

 四、免收范围及核准办法

  (一)免收的范围:

  1.独立自成体系的工、矿、林区企业和大专院校,凡属以其为主体设立的建制镇管辖的,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自行建设的住宅及其他建设项目;

  2.开发改造小区中的回迁居民住宅部分(不含超规定面积部分);

  3.各级政府为“解危”、“解困”户建造的住宅;

  4.符合《城镇住宅合作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集资合作建造的住宅。

  5.私人自建自用的住宅。

  (二)核准办法:

  由开发或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城市拆迁安置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物价、财政部门审核后,有关部门方可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免收的项目不含重点人防城市结建人防工程配套费。

 五、城市基础设施费的收取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条件的应集中统一征收,按比例分配使用;由于征收范围不同,不宜统一征收的项目,应归口征收,以减轻企业负担。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单位,必须凭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暂属预算外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本通知自1994年7月1日起实行,由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下达前各地自行制定和以各种名目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收取所含内容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相同的,一律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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