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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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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实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 准》的规定

  【发布单位】80705

  【发布文号】长府发[1995]19号

  【发布日期】1995-03-15

  【生效日期】1995-03-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长春市实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规定

(1995年3月15日长府发〔1995〕19号)  根据(GB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和(GB/T15190―94)《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结合长春市具体情况,现对实施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长春市城市总体规划区内的环境噪声均适用本规定。长春市各类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值如下表:

       等效声级LAeq:dB

   类  别    昼  间    夜  间

     0       50      40

     1       55      45

     2       60      50

     3       65      55

     4       70      55

  上述标准的适用区域由《长春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图》标示。

  “昼间”系指6时至22时,“夜间”系指22时至次日6时。

 二、边界的确定及适用的标准

  (一)在未作特别说明的条件下,边界的道路、河流的,以道路、河流的中心线为界线。

  (二)露天市场的边界。当露天市场临噪声敏感建筑时,以距建筑临市场侧一米处为边界;除此,以市场自然边界外15米处为边界线。

  (三)“交通干线道路两侧”的边界线为道路两侧建筑红线。

  (四)若无特别说明,边界结合处适用高质量区的环境噪声标准。

 三、特别规定

  (一)对于现存噪声大且难于治理的工厂,市环保局可酌情变更适用的环境噪声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3类区”标准。共确定50条街路适用“4类区”环境噪声标准(名单列于《长春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图》)。

  (三)露天市场边界处适用“2类区”标准。

  (四)在“交通干线两侧”区域中,除交通之外的其他噪声均适用相邻区域的环境噪声标准。

  (五)长春市内各区属乡适用“2类区”环境噪声标准;长春市所辖各乡、村适用“1类区”环境噪声标准;所辖各镇适用“2类区”环境噪声标准。

  (六)吉林农业大学适用“1类区”环境噪声标准。

  (七)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集中新建区适用“2类区”环境噪声标准。

 四、村规定中未划定区域的适用环境噪声标准值,由长春市环境保护局指定。

 五、本规定由长春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实施。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同时废止长府〔1987〕13号文件《长春市实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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