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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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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 强城区内机动和非机动三轮车交通管理的通告

  【发布单位】80705

  【发布文号】长府发[1993]45号

  【发布日期】1993-06-29

  【生效日期】1993-06-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

城区内机动和非机动三轮车交通管理的通告

(1993年6月29日长府发〔1993〕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加强我市城区内机动和非机动三轮车的交通管理,整顿交通秩序,加快我市现代化国际性城市的建设步伐,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机动和非机动三轮车从事城市客运。对目前从事违法客运的机动和非机动三轮车要坚决予以取缔。

 二、现有已领取号牌并办理了货运手续的机动和非机动三轮车,必须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行驶,并在指定的运输市场停放。

 三、残疾人专用车,应凭残联证明,到公安部门办理残疾人专用车号牌,只准作为残疾人代步工具,在道路右侧非机动车道行驶,不准载客、载货;严禁非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车。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继续从事违法营运的机动和非机动三轮车,公安部门可以没收其营运车辆。

 五、本通告由市公安局、公用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六、本通告发自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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