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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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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交通安全工作奖励处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80708

  【发布文号】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

  【发布日期】1989-05-03

  【生效日期】1989-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吉林市交通安全工作奖励处暂行办法

(1989年5月3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十二号)

 第一条 为维护我市交通秩序,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发挥各部门、各单位和专(兼)职人员抓好交通管理工作的积极性,落实交通安全“三长”负责制,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范围

  (一)参加交通安全活动的所有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

  (二)上述单位的领导、车管干部、交通安全员、机动车驾驶员和交通安全积极分子及专业运输、个体经营户。

 第三条 奖励办法

  (一)按照交通安全百分评比验收标准,对达到先进单位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奖励。

  (二)对维护交通安全,预防、避免重大交通事故和抢救人民生命财产做出突出贡献的,及时表彰奖励。

  (三)市对县(市)、区,县(市)、区对乡、镇、街,乡、镇、街对单位及个人进行奖励。

 第四条 受奖单位条件

  (一)完成交通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的。

  (二)在交通安全百分评比竞赛中获胜的。

  (三)组织健全,规章制度完备,防止交通安全事故发生效果显著的。

 第五条 个人受奖条件

  (一)认真组织落实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任务,全面完成管理目标的县(市)、区、街、乡、镇、企事业单位领导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领导。

  (二)热爱本职工作,认真维护保养车辆,严格执行管理制度,积极开展安全活动,为防止、避免重大交通事故有较大贡献的交通干警、交通安全员、车管干部及驾驶员。

  (三)认真执行市、县、区交通安全委员会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布置的任务,协助领导做好交通安全工作成绩显著者。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处罚:

  (一)交通安全工作百分评比验收不及格的。

  (二)发生规定指标以上交通事故的。

  (三)县(市)、区、乡、镇、街没有完成交通安全管理目标的。

 第七条 处罚形式

  (一)罚款。

  (二)挂“交通安全工作不合格单位”的牌子。

 第八条 处罚标准

  (一)交通安全工作百分评比验收不及格(不满六十分)的单位,千人以下的罚款五百元,千人以上的罚款一千元。

  (二)发生一般指标事故的,对单位罚款五百元,发生重大事故,按责任区分,对单位罚款一千元至三千元。发生特大恶性事故,对单位罚款三千元至五千元。

  (三)对没有完成交通安全管理目标的县(市)、区、乡、镇、街按下列标准处罚。

  1.各项指标都没有完成的,对县(市)、区罚款五千元至一万元。对乡、镇、街罚款二千元至五十元。

  2.突破死亡控制指标,对县(市)、区罚款三千元。对乡、镇、街罚款一千元。

  3.四项指标中,有三项没有达标的,对县(市)、区罚款三千元,对乡、镇、街罚款一千元。

  (四)连续发生重大事故和发生特大恶性事故负主要责任的,单位挂“交通安全工作不合格单位”牌子。

  按本条规定对单位处以罚款的,同时对单位主管领导处以五十至一百元罚款。

 第九条 处罚的执行

  (一)对区、街、市内单位及县(市)罚款由市交通安全委员会决定,市交通警察支队执行;对乡、镇及驻镇单位罚款,由县(市)交通安全委员会决定;县(市)交通警察大队执行。

  (二)对单位挂“交通安全工作不合格单位”牌子,由县(市)、区交通安全委员会决定,县(市)、区交通警察大队执行。

 第十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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