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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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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政府批转省计经委等部门关于促进企业组织结构调整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

  【发布单位】80702

  【发布文号】吉政发[1991]37号

  【发布日期】1991-07-09

  【生效日期】1991-07-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经委等部门关于促进

企业组织结构调整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

(1991年7月9日吉政发〔1991〕37号)  省政府同意经省体改委组织协调由省计经委、财政厅、税务局、人民银行、劳动厅、统计局、国有资产管理局、经协办、工商银行等部门拟定的关于促进企业组织结构调整有关问题的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促进企业组织结构调整有关财政财务问题的规定

  为了积极支持促进全省企业组织结构调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对企业组织结构调整中有关财政财务问题,做出以下规定: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工作。对符合产业政策要求,有利于盘活和充分利用现有存量资产,优化增量资产,达到规模经济的调整,都要创造条件积极予以支持。要积极参加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后的技术改造、设备填平补齐及生产能力配套等可行性研究和论证,以较少的增量投入,启动较多的存量资产发挥效益。

 二、企业组织结构调整过程中,凡涉及到企业资产流动时的利益分配及预算缴拨款渠道变化的,必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凡涉及财政、财务问题的,必须事先征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并在文本上签字。凡是超过本级财政规定权限的事项,必须事先报上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三、企业国有资产流动可以采取有偿转让,也可采取划转的办法。调整的形式应从实际出发,不强求一致。在全民所有制企业间的资产流动,属同一财政级次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可以采取资产无偿划转或有偿转让的形式;对不同财政级次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也可采取利益补偿、承担债务、股份制、无偿划转等形式,但无偿划转必须要调整双方所有者的利益。对不同所有制的企业,要实行有偿转让的办法或股份制的办法。实行有偿转让一次付款有困难的,经双方商定,报经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还期;采取利益补偿形式的,其补偿期限、数额等问题,由各方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报请政府同意后确定;采取承担债务形式的,允许企业分期偿还,并可适当延长偿还期限。

 四、被调整企业经资产评估认定的历史包袱,属于基本建设、技术改造超支挂帐的,经批准可相应冲减评估后的固定资产转让价值;属于流动资产盘亏、削价、报废损失,经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冲减评估后的自有流动资金,不敷冲减的,可在实有财产价值中抵扣;属于未弥补超计划亏损、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的差额,债权债务的差额,经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查认可后,在确定资产转让底价时,可做为调整实有财产价值的因素给予考虑。对造成资产和呆帐损失的,要查明原因,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归该企业的产权所有者。国营企业的产权转让净收入,应及时解缴国库,作为国有资产的技术改造或投资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集体企业产权转让净收入,按产权比例归不同所有者。产权归属不清的,视同国有资产管理。

 六、企业可以用于购买其它企业产权的资金,包括企业留用利润、计划内用于投资的银行贷款、经批准发行的债券、股票以及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动用的更新改造资金。借入的银行贷款和发行的债券应用企业的自有资金归还。

 七、进行企业组织结构调整时,双方要认真做好债权债务的清理核实工作,对清理核实的债权债务,应根据双方签署的协议,随企业产权转移给吸收企业,并由有关方面重新签订合同予以确认,吸收企业应及时将流入的资产和移交来的债权债务分别组织入帐,调整有关帐目。对清理核实后,被组合企业再发生组合前的遗留前的债权债务,仍由被组合企业的原所有者负责处理。同时,要追究原企业领导者的责任。

 八、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后,被调整企业已经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应办理中止承包、租赁合同手续,作出相应的财务处理。

 九、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后,如被组合企业已经失去法人资格,应执行吸收方企业适用的财务管理制度。如被组合企业仍保留法人资格,在所有制没有变化的情况下,可仍执行原企业适用的财务管理制度;如被组合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发生变化,应按变更后的所有制性质适用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十、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后,如使两级以上财政收支发生增减变化的,应本着公平合理、不挤不让、协商确定的原则,由上一级财政部门协调,可以采取由上级财政部门进行有关指标划转和结算的办法解决,以保证各方企业所在地的既得利益不受损害。

 十一、以上规定适用于省内工业、交通、建筑企业间的组织结构调整。

  注:此规定由吉林省财政厅拟定。

  

    关于促进企业组织结构调整有关计划和经济管理问题的规定

  为促进全省企业组织结构调整,根据现行计划体制和经济管理体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做出如下规定:

 一、对通过联合、兼并、参股控股、划转等形式,实现资产经营一体化的企业和建立的企业集团,计划管理渠道要做相应变动,其基本建设、技术改造、能源、物资供应、产品生产计划,以及新产品开发计划,经重新核定后,按企业和集团的隶属关系,分别由省或地区下达,直接对一体化的企业和集团实体部分一个户头,并优先支持其改组改造。

 二、对经过批准的较大的企业联合体,计划渠道不变,但为促进其发展,对联合体的主体厂在原材料、能源和资金供应紧张的情况下,要优先安排、积极扶持,以增强其发展能力和竞争能力。

 三、对通过兼并、划转、参股控股、组建企业集团的方式,进行改组改造的企业或集团,其中长期技术改造规划,由企业或集团负责组织制定,省计经委和主管厅局要积极支持企业群体改造。属于省管的企业集团或较大的改组改造项目,在规划上报、审批上只对企业或集团一个户头。改造规划经省批准后,规划内项目的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以及自筹投资资金来源,仍按现行管理办法进行审批。原则上不准搞规划外项目。

 四、要把企业集团的发展,纳入行业规划中长期规划,综合考虑生产力布局,进行全面平衡。

 五、省计经委积极支持企业组织结构的合理调整,从计划管理上加强指导和协调工作。对企业集团发展中遇到的跨地区、跨行业的计划和经济管理方面的问题,省计经委积极会同有关地区和部门进行沟通和解决。对全省企业组织结构调整中新出现的问题,凡涉及计划经济管理方面的变动,根据需要和可能,省计经委将协调有关部门,随时予以调整,以保证企业的优化重组和企业集团的健康发展。

 六、凡给大中型企业的倾斜政策,大中型企业集团也应享受。同时,对大型企业集团还要适当放权。对在全省国民经济中占有主要地位和有发展前途的大型企业集团,可在省实行经济计划单列。

 七、停产、半停产企业,亏损、微利企业与大中型骨干企业实行资产经营一体后,要保持大中型骨干企业资信等级一至三年,特殊情况的最长不超过五年。不影响主体企业的各项经济指标,不影响企业管理升级。注:此规定由吉林省计经委拟定。

      关于促进企业组织结构调整有关劳动工资问题的规定

  为了促进全省企业组织结构调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有关劳动工资方面的问题,做出以下规定:

 一、企业兼并后,劳动工资计划应按兼并后企业的经济性质管理,被兼并企业的劳动工资计划应由兼并企业统一管理。

 二、企业隶属关系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到劳动部门办理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划转手续。划出划入的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原则上按上年年报实际数和当年计划增加数划转,如有特殊情况,由劳动部门、企业主管部门与企业协调确定。

 三、企业实行兼并后,划入全民所有制企业的集体所有制职工,仍属集体身份,按全民所有制企业计划外用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统计,因此而增加的计划外用工(不含农民工)予以核认。划入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民所有制职工,保留全民职工身份,按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统计。

 四、企业实行兼并后,要保证职工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保险福利待遇,被兼并企业的离、退休(退职)职工,要由兼并企业接收,并发放离退休(退职)费。

 五、企业实行兼并后,职工退休费统筹按兼并企业实行统筹的办法执行。

 六、实行兼并后的企业,其编制定员应重新核定,按隶属关系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当地劳动部门审批,按定员定额组织生产出现的富余人员,主要通过兼并企业开辟新的生产、服务门路等,进行长期或临时安排,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余缺调剂。经企业主管部门、劳动部门调剂安置的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经教育不改的,可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职工自愿申请停薪留职或自谋职业的,按停薪留职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依照法定程序,经县以上政府批准关闭的国营企业等职工,企业主管部门、劳动部门要积极调剂安置,确实调剂不了的,可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77号文件精神,比照濒临破产企业,法定整顿期被精简职工对待,给予待业救济。

 八、被兼并企业与兼并企业实行统一核算的,应执行兼并企业的工资制度。不能行统一核算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同级劳动部门确定,并逐步创造条件与兼并企业实行统一的工资制度。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挂钩基数和工资总额基数及浮动比例应根据兼并后的具体情况做相应的调整。

 九、凡联合生产出口创汇机电产品的企业,所发放的奖金,达到现行征税起征点后,从创汇奖励基金中支付一个半月标准工资的奖金,这部分奖金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奖金税。

  注:此规定由吉林省劳动厅拟定。

  

       关于促进企业组织结构调整有关税收问题的规定

  为了推进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现将我省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凡实行统一核算的经济联合组织,内部各单位之间相互提供的协作产品,不缴纳产品税或增值税,对外销售的产品缴纳产品税或增值税。

 二、采取补偿贸易方式。由对方提供资金、设备,以新增产品分期偿还投资的,应当在交付产品时,按实际销售收入就地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资源税。

 三、经济联合组织(包括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实现的利润,实行先分后税的办法,即联合各方按协议规定从联合组织分得的利润,拿回原地并入本企业利润一并征收所得税;联合方不是企业的,分得利润拿回原地后,要向当地税务部门纳税。

 四、参加经济联合组织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如果是用银行技措贷款投资的,其分得的利润,应按照国家有关还款规定,归还贷款。

 五、企业、单位向能源、交通设施以及“老、少、边、穷”地区投资分得的利润,在五年内减半征收所得税;以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上述行业和地区的,暂免征所得税。

 六、全民所有制企业从经济联合组织中分得的利润,暂免征收调节税。这些企业的原有利润,应继续交纳调节税。

 七、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进行技术转让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以及其他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所得净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八、凡城市企业与乡镇企业联合的项目,能够做到短期投产,有经济效益,城市企业联合后分得的利润免征调节税,当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对参加联合组织的集体企业用银行技措贷款和设备贷款投资的,其分得的利润可在征收所得税前归还贷款。

 九、对经济联合组织引进省外先进技术所生产的产品,被评为部优质以上的,纳税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给予一至二年的减免产品税或增值税照顾。

 十、要积极鼓励生产企业与科研单位(含大专院校)联合。采用科研单位提供技术所生产的产品,企业纳税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适当给予减免税照顾。

 十一、对长期亏损的国营企业,因联合而扭亏为盈的,从扭亏之日起,当年盈利全部留给企业,第二、第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对亏损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为了促进其扭亏为盈,凡参加联合后所分得的利润,可允许抵补以前年度的亏损,抵补后的净利润不超过3万元的,可免征当年所得税。

 十二、凡联合生产出口创汇机电产品的企业,可从创汇奖励基金中多发一个半月标准工资的奖金,这部分奖金不征收奖金税。

 十三、企业重组后,仍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原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变。

 十四、企业重组后,对缴纳陈欠税款确有困难,又符合减免条件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规定,报经批准予以豁免。

 十五、凡通过企业包(租)企业、企业兼并、建立企业集团、划转、拍卖等形式重组的企业,其开发的新产品,虽未列入国家和省新产品试制计划,只要符合新产品减免税条件,纳税有困难的,可给予适当减免税照顾;对更新换代产品、适销对路产品、民族特需产品和出口创汇产品,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暂纳税有困难的,亦可按税收管理体制报经批准,在税收上给予照顾。

  注:此规定由吉林省税务局拟定。

       关于促进企业组织结构调整有关金融问题的规定

  为积极支持企业组织结构调整,按照国家现行的金融政策,做出以下规定:

 一、各级银行要把支持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工作做为经济结构调整和深化金融改革的重要内容,纳入工作日程,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研究企业组织结构调整中遇到的新情况及新问题,按照国家货币、信贷政策,积极支持企业组织结构调整。

 二、要继续坚持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信贷政策和对企业贷款实行分类管理的原则,积极支持大中型骨干企业和行业、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优势企业的改组和改造,同时,积极筹措资金,支持经改组和调整有所转机的中小型企业发展生产,帮助他们在组织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过程中渡过难关。

 三、在企业组织结构调整过程中,凡是发生产权关系、隶属关系变更的,要落实债权债务关系,在此基础上,对其原有的资金损失等遗留问题可以采取“新帐老帐分开算”的办法;原有债权债务关系已经落实的,其生产经营活动发生新的合理资金需要,银行可以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原则予以支持。

 四、金融信托投资机构要积极开展设备租赁、委托和代理等业务,促进企业资产的合理流动和重新配置,帮助企业融通资金,挖掘现有设备的潜力。

 五、在企业组织结构调整过程中,银行要参与企业清产核资。凡是采取租赁、兼并、划转、股份制、组建企业集团等形式进行组织结构调整的,各开户银行都要掌握企业的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原有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所欠银行贷款由新的经营者承担,并重新订立借款合同。防止出现资产转移,债务挂帐,无人负责的问题。

  凡是被兼并、划转、实行股份制的企业,债务要随其产权的变更落实到新企业,并重新立据和确定处理方式,对原企业亏损占用的贷款应适当延长还期,计息不加息。

  凡是关停的企业,银行要会同财政和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资产进行清理,届时银行贷款可以停息。

  企业无论采取哪种形式进行重新组合,只有在原有债权债务关系落实以后,银行才能予以开户和发生新贷款。

 六、在企业组织结构调整过程中,要结合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进一步核查和落实企业的流动资金损失。对被包(租)的企业要把资金损失处理计划纳入承包方案之中,落实到承包者;被兼并、划转、拍卖的企业的资金损失要落实到主体企业,并做出处理计划,在处理期间银行不加收利息。

 七、实事求是地确定企业信誉等级。在企业组织结构调整过程中,要随着企业核算形式的变化重新确定企业的信誉等级。凡是被兼并、划转、拍卖并与主体企业统一核算的或紧密联合的,信誉等级随其主体企业而定,适当增加主体企业的贷款额度。不实行统一核算的成员的信誉等级按紧密程度分别确定。

 八、要方便重组企业的开户和结算。企业进行组织结构调整以后,凡是实行独立核算的,其开户关系不变。被兼并、划转的企业与其主体企业统一核算,凡是在同埠的,应由其主体厂统一开户,办理结算及存贷款业务,外埠跨地区的由其主体厂在当地银行开立基本帐户,办理结算及存贷款业务;附属厂可在所在地银行开立辅助帐户,办理结算业务。银行要防止企业多头建户、多头贷款。

 九、加强银行间的资金融通,支持企业进行组织结构调整。在企业兼并、划转、股份制、组建企业集团的组织结构调整过程中,因企业资产的转移或隶属关系变更,必然带来存贷款和结算关系的变动,各专业银行应给予支持。

  大型企业集团,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设立集团财务公司,在集团内部进行资金融通。企业集团的成员单位之间属于跨地区的资金融通,银行应给予划转。

  注:此规定由吉林省人民银行拟定。

    关于促进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的有关国有资产流动问题的规定

  

  为促进全省企业组织结构调整,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我省国有资产流动的问题,做出以下规定:

 一、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通过多种途径投入企业的按照现行会计科目分别反映的国家固定基金、企业固定基金、国家流动基金、国拨特准储备资金、企业流动基金、专用基金(不含职工福利和奖励基金)和专用拨款等的总和。

 二、企业间国有资产流动的方式,可采取企业间联营、股份经营、租赁、兼并、拍卖、出售、抵押、划转、合并以及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等多种形式。产权的处理形式根据国有资产流动的方式而定。

 三、国有资产流动的具体审批程序。属于有偿转让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与立项,应由被兼并方或被拍卖方企业提出申请报告,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立项审定;

  (二)评估与作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同意的立项,应向评估事务所下达《评估委托书》,资产的评估结果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三)审核与批准,转让对象与价格确定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下达《资产转让审批单》或批准文件。

 四、全民所有制企业兼并按吉改联发(1989)3号文精神,要由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批准。尚未建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地方,由财政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报同级政府作出决定。企业间国有资产流动,凡涉及隶属关系变更必须按吉改联字(1990)11号《关于变更全民所有制企业隶属关系的审批办法的通知》,由省体改委、计经委、财政厅、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

 五、企业间国有资产流动,必须按统一要求,对财产的实物形态和价值形态进行全面、彻底清查核实。清查的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货币资金、债权债务、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等。要做到不留死角、不打埋伏、不重不漏、帐物相符、帐帐相符,真正弄清“家底”。

 六、企业国有资产流动可以采取有偿转让,也可以实行划转的办法。调整形式应从实际出发,不强求一致。

  在全民所有制企业间的资产流动,属同一财政级次的企业可采取无偿划转、承担债务、利益补偿、股份制等形式;对不同财政级次的也可采取利益补偿、承担债务、股份制、无偿划转等形式,但无偿划转必须要调整双方所有者的利益。

  对不同所有制企业间、中外合资或合作经营的企业间,原则上实行有偿转让的办法或股份制的办法,有偿转让企业要进行资产评估,无偿转让的企业只进行资产清查,可不进行资产评估。

 七、企业间国有资产流动,应该进行评估的,须按《吉林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被兼并企业有偿转让的“底价”,要以经确认的资产评估价值为依据,经与兼并双方协商同意后确定实际交易价格。

 八、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归该企业的产权所有者。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产权转让净收入,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时组织解缴国库,未建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地方,由财政部门组织入库,列入专门帐户,纳入预算管理。集体所有制企业的产权转让净收入按产权归属比例分别归不同所有者。企业产权归属不清的,视同国有资产管理。

 九、企业间部分国有资产流动,要按《吉林省全民所有制企业闲置固定资产处理暂行办法》办理。地区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积极进行产权转让市场试点工作,并逐步形成产权转让市场网络,掌握闲置资产的信息,为企业间产权转让牵线搭桥,促进企业间闲置资产的合理流动。企业对闲置资产要作出处理规划,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督执行。对企业处理闲置资产回收的变价收入集中部分上交国家确有困难的,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酌情给予减免。

 十、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产权转让过程中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防止资产丢失、毁损、变相私分和贱价甩卖现象的发生,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对发生此类现象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注:此规定由吉林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拟定。

       关于促进企业组织结构调整有关统计问题的规定

  为促进企业组织结构调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组建起来的联合企业的统计问题,特做如下规定:

 一、对松散型和半紧密型联合企业或一个联合企业(集团、公司、总厂,下同)中半紧密层或松散层的成员厂(单位,下同),在统计上仍实行现行制度,即各成员厂作为独立的基本统计填报单位,向所在地政府统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上报各项统计报表。

 二、在企业集团中实行资产经营一体化的核心层、紧密层,统计上按以下办法进行:

  (一)为真实反映行业结构和地区结构情况,企业集体中的各成员厂(包括主体厂)作为统计基本填报单位,在向企业集团上报各项统计报表的同时,不论其参加的是本地还是省内其他地区或省外的企业集团,均按所在地原则,向当地政府统计部门报送工业、能源物资、固定资产投资与建筑业、劳动工资、商业等各项统计报表。各成员厂的工业总产值按“工厂法”计算,由企业集团统一核算的财务指标及其他指标,由企业集团采用推算分摊的方法分解到各成员厂。

  企业集团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统计要按计划下达的总体设计确定,凡属一个总体设计的项目,按项目不得分解的原则,不论是否跨地区还是跨行业,均由负责实施总体设计的建设单位填报。

  (二)为满足观察研究企业集团情况的需要,凡在我省的企业集团,要向当地政府统计部门报送以企业集团为一个统计单位(包括各成员厂资料在内)的各项统计报表(并附所属各成员厂详细名称、地址及企业代码的名单)。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集团的工业总产值按“公司法”原则计算,消除公司内部的重复。

  (三)以企业集团各成员厂作为基本统计单位填报的材料,政府统计部门用以逐级汇总上报和观察地区规模,以企业集团作为统计单位填报的资料,只用以研究企业集团情况和对外公布企业集团资料。

  (四)对有关统计分类的要求。

  1、企业隶属关系。参加联合的各成员厂的隶属关系按企业集团的隶属关系统计。物资供应关系亦按企业集团的供应关系统计。

  2、企业经济类型。参加联合的各成员厂的企业经济类型按企业集团的经济类型统计。但集体所有制企业所参加的企业集团,其主体企业为全民所有制的,其职工人数在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人数总计中以“计划外用工”单独列示;全民所有制企业所参加的企业集团,其主体企业为集体所有制的,其职工人数在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人数总计中以“全民所有制身份”单独列示。

  3、企业规模。企业集团中各成员厂的企业规模,根据成员厂产品生产能力或固定资产原值,按国家规定的企业规模分类标准确定;企业集团的企业规模要根据包括各成员厂在内的整个企业集团的产品生产能力或固定资产原值,按国家规定的企业规模分类标准确定。企业集团和其各成员厂确定企业规模,要按国家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4、企业所属行业。企业集团中各成员厂所属行业,根据成员厂主要产品生产方向,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GB4754-84)要求确定;企业集团的所属行业,根据包括各成员厂在内的企业集团主要产品生产方向,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GB4754-84)要求确定。

 三、为便于统计部门掌握企业集团情况和协调统计方面的问题,凡组建企业集团和签署联合协议的有关会议,需请相应政府统计部门参加,有关文件要抄送给相应统计部门。

  注:此规定由吉林省统计局拟定。

  

     关于促进企业组织结构调整有关企业跨省联合问题的规定

 一、我省大中型骨干企业和企业集团在省外兴办的合资企业或独资企业,享受我省有关横向经济联合的优惠政策。企业所得效益,统算在省内企业原效益之内,一起进行国家与企业的利益分配。同时享受当地政府制定的有关内联企业的优惠政策。

 二、我省企业集团和骨干企业,在不影响完成国家及省市计划的前提下,可用产品投入方式在沿海地区或产品销售地建立深加工型企业或出口创汇型企业。  

 三、被沿海开发区、特区企业承包、租赁、兼并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在人事管理、劳动工资、奖励办法等方面,可参照特区、开发区的管理办法执行。具体内容需报省政府有关部门审批,重大问题需经省政府批准。

 四、外省和中外合资企业在我省开发原材料,兴办源交通事业,生产出口创汇产品项目,有关部门在立项、征地、劳动力、施工以及贷款等方面均予优先安排。

 五、省外企业兼并、租赁、承包省内企业采用折资入股方式与外省企业实行紧密联合的,凡实行资产转让的停产、亏损、产不抵债企业,原贷款由接收资产转让的企业承担,并作出还贷计划,逐年还清。在偿还期限内,银行可计息不加息。

 六、我省骨干企业在省外兴办省内短缺的原材料基地(如棉花、棉浆、金属材料等)所需资金,银行应优先安排部分贷款。

 七、允许省内企业把积压、闲置或在本地生产效益差的生产设备,转向沿海地区或投放到内地其他省份,发挥设备作用,增加经济效益。

 八、引进省外的名,优产品,凡列为省计经委或省科委新产品计划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报经省税务局批准,给予减免税照顾。

  注:此规定由吉林省经协办、体改委、财政厅、计经委、税务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工商银行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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