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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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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滥统一着装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80702

  【发布文号】吉政办发[1991]24号

  【发布日期】1991-06-14

  【生效日期】1991-06-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滥统一着装问题的通知

(1991年6月14日吉政办发〔1991〕24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立即制止擅自统一着装的通知》(国办发〔1988〕50号)下发后,我省各地区、各部门对滥统一着装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检查和纠正,使滥着装的歪风得到了制止。但近两年来,又有一些部门和单位,置国务院三令五申于不顾,或随意扩大着装范围,或任意提高着装标准,或未经批准擅自统一着装,致使着装人员过多。更为严重的是,有些部门把统一着装作为一种福利待遇互相攀比,要求着装的越来越多,标准越来越高。一个单位制发一次服装,少者几万,多者十几万、几十万元。这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违纪行为,不仅增加了财政支出,助长了奢侈浪费之风,而且败坏了党风,损害了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造成了很坏影响。为坚决刹住滥统一着装的歪风,经省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政府和省直各部门,要把清理和制止滥统一着装作为治理“三乱”,端正党风、政风,加强廉政建设的一项任务来抓。凡有违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统一着装的通知》(国办发〔1986〕29号)规定滥统一着装的,都要认真进行检查、纠正,并如实上报。省直各部门除抓好本部门清理工作外,还要抓好本系统的清理工作。

 二、国办发〔1988〕50号文件下发后滥统一着装发生的费用(包括扩大着装范围和提高标准),一律由着装者个人自负,一次付款有困难的,可作出还款计划,分期付款,年底前要如数付完。收回的着装费要资金归往,不得设立帐外“小金库”。

 三、今后各级领导都不得乱开统一着装的口子,如再发生滥统一着装问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各级监察部门要与财政、审计部门紧密配合,认真搞好监督、检查。对滥统一着装方面的严重违法违纪案件,要认真查处。

  各地区和省直各部门,要将检查、纠正滥统一着装情况,于九月底前报省政府,径送省监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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