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ianLII [Home] [Databases] [WorldLII] [Search] [Feedback]

吉林省地方法规

You are here:  AsianLII >> Databases >> 吉林省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的决定

[Database Search] [Name Search] [Noteup] [Help]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www.jl.gov.cn 2001-03-26 来源: [打 印]  [关闭窗口] (吉政令 [1997])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吉林省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当地县以上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AsianLII: Copyright Policy | Disclaimers | Privacy Policy | Feedback
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jl/laws/e6aa0a37fec59f2b198844c086d2b7c3a67446b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