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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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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制止不正当价 行为和牟取暴利行为实施办法》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行为实施办法》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www.jl.gov.cn 2001-03-26 来源: [打 印]  [关闭窗口] 吉政令 第84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吉林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行为实施办法》

  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行为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十一条第(四)项,即“无违法所得或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二、删除第十二条第(三)项,即“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影响恶劣、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行为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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