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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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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城市供水水质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

  【发布单位】807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7-12-26

  【生效日期】1998-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吉林省城市供水水质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

(已经1997年12月24日省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7年12月26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城市供水水质卫生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验收合格而擅自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视情节轻重,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第四十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不涂衬、清扫的,责令其限期涂衬、清扫,并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涂衬、清扫的,由市政供水单位代行涂衬、清扫,所需费用由产权单位负责。涂衬、清扫后未经验收合格而擅自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城市供水水质卫生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做相应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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