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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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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实施细则》的决定

  【发布单位】80702

  【发布文号】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67号

  【发布日期】1997-08-15

  【生效日期】1997-08-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67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1997年8月8日省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施行。

                           省长 王云坤

                         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五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行政机关

            信访工作实施细则》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对于经教育不改的,由接待部门出具材料,交民政或信访部门设立的收容教育机构收容教育,或遣送回信访人所在地进行教育。”第三项改为第二项,第四项改为第三项。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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