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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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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国家土地管理局、农业部关于在全国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请示的通知

  【发布单位】80702

  【发布文号】吉政发[1992]16号

  【发布日期】1992-05-03

  【生效日期】1992-05-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吉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国家土地管理局、

农业部关于在全国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请示的通知

(1992年5月3日吉政发〔1992〕16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白城地区行署,前扶管理区行委,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批转国家土地管理局、农业部关于在全国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请示的通和》(国发〔1992〕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积极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一、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工作,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农业、建设(规划)、计划、财政等有关部门具体落实,确保此项工作的完成。

 二、我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重点是28个商品粮基地县的基本农田和22个县级以上城市的菜田,此外,其他各县(市、区)的基本农田也要列入保护范围。

 三、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是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要在1992年年底前完成;有条件地地方,提倡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农田保护区划定工作同步进行。同步进行的地方,要在1993年年底前完成。

 四、各级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基本农田保护规定》和《地力培肥规定》,并付诸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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