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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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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 强苏锡常地区地下水资源管理的通知

  【发布单位】81002

  【发布文号】苏政发[1996]74号

  【发布日期】1996-06-21

  【生效日期】1996-06-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强苏锡常地区地下水资源管理的通知

(苏政发〔1996〕74号1996年6月21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委、办、厅、局:

  苏锡常地区长期过量开采地下水,使地下水水位持续下降,目前已形成约5500平方公里的降落漏斗。在严重超量开采区,水位下降速率大于3米/年,部分地方已进入疏干开采阶段。苏、锡、常三市累计沉降大于600毫米的面积分别达到80.4、60.0、43.0平方公里,累计最大沉降量大于1米。在地面沉降严重的地区,桥梁净空减少,城市地下管线和建设物遭到损坏,房屋严重开裂,对沪宁铁路和新建的宁沪高速公路等基础设施构成潜在威胁。为了保持地下水资源的自然平衡,控制地面下沉,防止地质灾害发生,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镇供水资源管理条例》,对苏锡常地区地下水资源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下水必须实行计划开采

  省地矿厅负责地下水的勘查、评价,根据开采动态与地质环境的变化情况,于每年年末提出下一年度地下水的允许开采量。省水利厅根据地下水允许开采量会同省建委、地矿厅作出地下水年度开采计划,报省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市、县严格执行。市、县政府要组织水利、城建、地矿部门依据地下水年度开采计划,制定市、县地下水开采方案,调整开采井布局和开采层位,根据各自的分工抓好落实工作,在每年取水高峰期要进行地下水开采抽查。

 二、压缩地下水开采量

  各市、县要依据地下水年度开采计划,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地区、层位、时间三集中开采方法,将开采量压缩在计划可开采总量内。在地下水超采区,要严格控制开采量,禁止在没有回灌措施的严重超采区取水。

 三、调整水源结构

  推广工业用水使用净化地表水技术,尽量使用经简单净化处理的地表水。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凡在供水管网范围内的工业企业原则上一律停止开采地下水,封闭原有水井。

 四、加强地下水人工回灌工作

  地下水人工回灌是控制地面沉降,防止地质环境恶化的有效措施。在地下水超采区,必须加强人工回灌工作,在严重超采区,人工回灌量要大于地下水取水量。要根据地质、水文条件和回灌水源情况,科学合理地选择回灌地段与时间,防止因回灌不当而产生资源破坏或其它环境地质问题。回灌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人工回灌计划和方案由市、县地矿部门会同水利、城建部门制订,报省地矿厅、水利厅、建委共同审批,由有权审批取水许可的机关实施,同级地矿部门和上级水利、城建部门负责监督。

 五、严格控制增打新井

  在地下水超采区原则上不增打新井。新建项目需取用地下水的,必须经有权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机关审批后,方可立项。确因生活、生产急需增打新井的,必须提交有地矿部门审查意见的水文地质资料,经有权审批的机关批准后,由城建部门发给施工许可证。井建成后,经城建部门会同水利部门验收合格,在设区的市的城市规划区由城建部门、在县(市)及其以下乡镇由水利部门会同地矿部门测定、核定取水量,按规定发放取水许可证。凿井队伍必须持有合格资质证书才能施工。

 六、提高地下水资源收费标准

  提高地下水收费标准,在苏锡常超采区限制开采。除农业灌溉和免于取水许可的项目之外,在城镇水厂供水区域内取用地下水的,收费标准执行当地工业用水价格;在城镇水厂供水区域外取用地下水用于饮用水的,执行当地生活用水价格标准;其它用水执行工业用水价格标准。地下水资源费必须按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由地方财政用于地下水资源的调查、规划、保护、管理,主要用于地下水人工回灌。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收费工作的监督检查。

 七、建立地下水用水报告制度

  凡经批准开采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在年初第一个月,向水利和地矿部门报送年度用水计划与上年度用水情况;在城市规划区还应报送城建部门。

 八、加强地下水动态监测

  各市地矿部门要统一制定辖区内监测方案,地矿、水利、城建等部门要及时将观测资料进行汇总、分析,定期报送当地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各观测井所在单位要协助搞好观测工作,对已有观测设施要加强保护,严禁随意侵占或破坏,对损坏设施或影响观测工作的,要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九、加强水资源保护,加大城镇供水项目的建设力度

  扩大地表水利用是解决苏锡常地区地下水超采问题的根本措施,各市、县要加强水资源保护和供水水源规划,有计划地建设一批大型的区域性供水项目,逐步实行城乡地表水和地下水资源优化配置。

 十、市、县政府要加强领导,确保地下水资源管理措施的落实

  各市、县政府要把地下水资源的调查、规划、保护、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安排一名政府领导亲自抓,力争在较短时间内解决地下水超采问题。各级水利、地矿、城建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通力合作,对不能认真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要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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