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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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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劳动局关于不得随意改变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体制请示的通知

  【发布单位】81005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3-04-30

  【生效日期】1993-04-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劳动局关于

不得随意改变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体制请示的通知

(1993年4月30日宁政办发〔1993〕39号)  我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在市委、市政府的关心下,在各级劳动部门的领导下,经过努力,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效。据统计,14年来,我市共创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3000多个,吞吐的社会劳动力达26万2千人,创造生产经营(销售)总额78亿9千万元,实现利润总额10亿3千万元,上缴税金总额3亿9千2百万元。在近3年中,安置社会城镇待业人员2万3千人,占全市3年安置总数的18%,为促进我市就业局势的稳定和现代化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

  但是,最近有少数区自行将街道劳动就业服务公司划归街道经济发展总公司,改变了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管理体制。这一做法将给我市劳动就业安置工作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经济的发展带来不利的影响。第一,从根本上改变了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宗旨和任务,将给社会造成新的不稳定因素。第二,从经济上动摇了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在第三产业中的重要地位,削弱了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经济发展的后劲。第三,违背了国务院、劳动部和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给劳动就业制度改革和劳动就业服务体系建设造成了障碍。

  国务院1990年颁布的第66号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以法规的形式规定了我国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方针政策及管理体制,明确了劳动部门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归口管理的职责。同年国务院国发[1990]28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做好劳动就业工作的通知》又要求“归口管理劳动服务公司”。市政府在宁政发[1990]279号文件《关于扩大就业安置的若干意见》中也明确要求:“稳定劳动服务公司的管理体制和财产关系,制止和纠正以各种形式平调劳动服务公司和资金和财产、改变隶属关系的做法。”1992年省政府第32号令进一步强调“县(区)以上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各类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有关规定以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劳务市场的要求,我们建议:

 一、制止和纠正各种改变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体制或隶属关系的做法,重申仍由劳动部门负责管理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确保我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职能正常发挥和建设的顺利发展。

 二、进一步认清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建立和发展,开拓了一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适合我国国情的开发利用劳动力资源,推动经济发展的创业之路,并将在今后一段时期内继续承担就业安置的根本任务。改革越是深入,越要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体系,健全其组织管理机构,切不能随意改变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管理体制或削弱其就业服务的功能。

 三、各级政府和劳动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领导和管理,在理顺关系、健全机构、完善管理的基础上,继续给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必要和充分的政策扶持,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同时,各级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要抓住当前的有利时机,坚持国家政策扶持与自我发展相结合、巩固与提高相结合、生产与生活服务相结合、国内市场与国外市场相结合和提高经济效益与扩大就业安置相结合的方针,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扩大劳动就业服务功能,提高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竞争能力,增强发展实力,尽可能地承担安置待业人员和企业富余职工的任务,促使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发展与就业服务体系发展协调进行,为我市城镇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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