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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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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乡困难家庭教育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暂行)

  【发布单位】南京市

  【发布文号】宁政办发〔2005〕1号

  【发布日期】2005-01-05

  【生效日期】2005-01-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南京市城乡困难家庭教育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暂行)

(宁政办发〔2005〕1号 二○○五年一月五日)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体帮扶救助工作的意见》,加强领导,完善机制,将解决困难群体家庭子女就学问题制度化、规范化,切实解决困难群体家庭子女接受教育的问题,巩固我市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成果,推进“三个文明”协调发展。

  二、组织领导

  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分别成立“困难群体子女教育救助领导小组”。分别研究、制定困难群体子女教育救助工作计划,组织协调教育救助工作。

  市教育局困难群体子女教育救助领导小组由规划处、财务处,中教处、初教处、高师处、组织处、宣德处、人事处、老干部处和机关党委等处室负责人组成,组长由市教育局局长徐传德担任、副组长由市教育局副局长洪伟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规划处。

  三、建立制度

  (一)加强调研,及时了解和掌握困难群体的人数、困难程度,制订每年教育救助工作计划;

  (二)定期研究教育救助工作,及时解决教育救助工作困难与问题;

  (三)建立教育救助跟踪反馈制度,对教育救助方式、资金筹措情况、救助效果等进行评估,确保教育救助落到实处,并取得实效。

  四、形成机制

  建立长效温暖解困和年终集中关怀两种机制,关注弱势群体。

  (一)为困难群体家庭子女就学开辟“绿色通道”,确保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1、发放助学券,帮助困难家庭解决子女入学困难。对低保家庭子女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在不择校的情况下,以助学券形式进行资助,杂费全免、代办费减半,补助资金由市、区(县)两级财政承担60%,区县教育局承担40%;

  2、对残疾儿童少年实行免费教育。凡本市的盲、聋哑、智残儿童实行免费教育,相关学校的资金补助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负担;

  3、在六城区每区一所学校初中开设“爱心班”。招收品学兼优的贫困生,免去杂费、代办费、住宿费,资金补助由市、区县两级财政负担;

  4、低保家庭非义务教育阶段的高中生(含职校生、中专生)由学校减免50%的学费,市级教育和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5、对考入市属大学的低保家庭子女,实行助学贷款,政府和学校贴息资助。

  6、凡按居住所在地教育部门安排的民工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免收借读费。资金由市、区县财政负担。

  (二)关注困难重病的教师,送去政府关心和社会温暖

  每年集中开展一次对生活困难的生重病的教师慰问活动。慰问经费由市级教育部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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