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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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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对外开放办公室《关于南京市申办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登记办法(试行)的请示》的通知

  【发布单位】81005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3-03-20

  【生效日期】1993-03-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对外开放办公室《关于

南京市申办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登记办法

(试行)的请示》的通知

(1993年3月20日宁政发〔1993〕62号)  市政府同意市对外开放办公室《关于南京市申办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登记办法(试行)的请示》,现予转发,希遵照执行。

  南京市申办外商投资企业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制,将进一步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为投资者提供方便,是进一步改善我市投资环境的重要措施。各区县、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切实把这件事办好。

      关于南京市申办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办法(试行)的请示

  为进一步改善南京投资环境,简化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程序,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申办单位或个人到登记处领取《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表》、《南京市外商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认表》、《企业名称查询单》及有关工商登记表格。

 二、备齐必要附件并填好《申请表》一式二份,到登记处申报。必要附件是指:

  1、由各方法人或法人代表委托人签字的意向书、申请书;

  2、各方营业执照;

  3、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4、法人代表委托书;

  5、外商投资企业拟定的法定地址证明文件(场地租赁协议和房主权证明)。

 三、登记

  分以下四种情况: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项目,按下述四至十条办理登记手续。

  2、经审核需规划、环保部门确认意见和(或)事先需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属于国家和我市规定的控制项目、特种行业项目;涉及许可证配额项目,应再填写《南京市外商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认表》,待手续完善后,按下述四至十条办理登记手续。

  3、需由国家审批的项目,经集中办公会讨论后,由有关部门上报审批。

  4、国家禁止利用外资的项目不予登记。

 四、核查合同、章程,发《合同、章程批准通知单》,发《批准证书》。

 五、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发《营业执照》。

 六、办理台资、侨资身份确认证书。

 七、办理刻制印鉴手续。

 八、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九、办理外汇管理登记、银行开户许可证手续。

 十、办理委托验资手续。

 十一、参加集中办公的单位为原“会审、会办”成员单位。

 十二、集中办公地点暂定在市经贸委。

 十三、集中办公时间为每周二、四、六上午。

 十四、区县参照市申办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办法执行。

 十五、此办法自市政府批准之日起实行,原“会审、会办”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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