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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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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南京市劳动统计年报联合审 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81005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1-12-21

  【生效日期】1991-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南京市劳动统计年报联合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1年12月21日宁政办发〔1991〕76号)  为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搞好劳动统计年报联合审核的有关文件,市政府同意市统计局、计委、劳动局、人事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拟订的《南京市劳动统计年报联合审核暂行办法》,现予转发。联审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要求严格、时间紧迫,希望各级各部门相互支持,加强配合,认真组织实施。

          南京市劳动统计年报联合审核暂行办法

  为严格财务制度,加强现金和劳动工资计划管理,严肃统计法制,提高劳动统计工作效率和数据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联合审核的对象

  1.凡在我市各专业银行办事处、分理处、信用社以及其他金融机构支取工资的全民所有制、城镇集体所有制、各种合营、外资经营及私营的全部独立核算单位(含部队在宁的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不含乡、镇、村企业),均应接受我市的联合审核。

 二、联合审核的机构设置和任务

  2.市成立由市统计、计划、劳动、人事、财政、银行等部门参加的“南京市劳动统计年报联合审核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附后),组织协调年报期间全市的联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上述单位派员组成,市统计局牵头,具体指导、实施全市的联审工作。

  3.年报期间,区县的联审工作分别由劳动和统计部门牵头,并相应成立区县联审办公室;市各主管部门均应指定专门处室负责此项工作。

  4.非年报期间,由市统计局负责全市的联审工作。

 三、联审的内容和要求

  5.弄清独立核算单位的所有制性质,行业(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和企业、事业、机关)划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审核年报资料是否齐全,指标口径、计量单位等是否符合统计制度的要求。审核主要指标与统计台帐记录以及劳动工资计划出入状况。审核统计数据是否如实反映了本单位的实况以及工资支出是否符合有关财务制度和现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7.独立核算单位性质、行业分组如有变动,要说明变动的原因;年报主要指标与劳动工资计划、统计台帐记录出入过大的,工资支出不符合有关财务制度和现金管理制度要求的,要说明原因。

  8.各独立核算单位要认真自审,做到“四对照”即:统计原始记录与财会帐票对照,财会帐票与《工资基金管理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对照,《手册》与统计台帐对照,统计台帐与统计报表对照。

  9.明确非独立核算单位的联审统计单位,理顺各单位的报送关系,对跨地区的单位要疏通报送渠道,做到不重不漏。

  10.对严重迟报、瞒报、漏报、错报、拒报和违反财经制度,工资计划管理制度的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和条例,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11.认真做好联审的宣传发动工作,组织好联审业务培训。

  12.认真做好每年一次的联审总结,对联审工作做得好的个人和单位,要给予表扬。

 四、联审的范围和程序

  13.凡持有《手册》的单位,应持当年和下年两本《手册》、劳动工资统计台帐、劳动工资统计年报、劳动工资审核调查表,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由各主管部门编制劳动工资审核调查汇总过录表和综合年报表,并携带基层单位的《手册》,统一到市联审办公室复核签章。各主管部门本身的劳动工资统计年报审核工作,由市联审办公室直接审核签章。

  14.没有《手册》的单位,到所属主管部门统一领取;没有主管部门的单位,按工资计划管理渠道,直接到劳动或人事部门领取,然后,按照规定参加联审。

  15.中央、省、市直属单位及其他无主管部门的单位(含外地驻宁单位),均由市联审办公室负责审核签章。区、县属单位由本区、县联审办公室审核签章。

  16.今后凡在我市辖区内新建的单位,一经正式批准,即到有关联审机构建立联审关系。

  17.持《劳务工费用手册》的单位,由市劳动局和市人民银行另行研究审核办法。

  18.凡属第一条中所列联审对象,都要参加联审,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到开户银行支取工资。

  19.各专业银行及所有能支付工资的金融单位应严格履行监督职责,对尚未接受联审或联审尚未通过的单位,一律不得支付工资。

  20.本《暂行办法》从1991年起正式执行,由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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