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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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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教育局《关于 强企事业单位普通教育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1005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1-12-10

  【生效日期】1991-12-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教育局《关于

加强企事业单位普通教育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1991年12月10日宁政发〔1991〕239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事业单位普通教育的管理,提高全市普通教育的整体水平,现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我市企事业单位普通教育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办学

  1、企事业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规定兴办幼儿园、小学、中学(职业高中),是适应我国国情的一种办学形式,是我市普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应予积极支持和鼓励。

  2、企事业单位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兴办幼儿园、小学、中学(职业高中),确实不具备独立办学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应积极采取企事业单位联合办学或与当地教育部门联合办学的形式。

  企事业单位兴办、合并、撤销所办的小学、中学(职业高中)须经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3、企事业单位所办的普通教育必须全面贯彻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和建设者。要针对企事业单位职工子弟教育的特点,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办学的优势,强化素质教育,提高办学效益。

  4、企事业单位兴办的幼儿园、小学、中学(职业高中)主要招收户籍在单位驻地的本单位职工子女入学。有条件的也可吸收当地居民子女就近入学。在与教育部门实行联合办学的地方也可实行面向社会招生。

  没有举办职工子弟学校和虽举办职工子弟学校但居住分散的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子女,由地方教育部门负责按户籍统筹安排就近入学,在招生录取条件及收取费用等方面与地方居民子女相同。

 二、管理

  企事业单位兴办的普通教育,实行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以办学单位为主、教育行政部门为辅、分工负责、分级管理的领导体制。

  1、办学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有关教育法规;

  制定本单位教育规划并列入领导的任期目标和承包责任制内容;

  负责职工子弟学校的行政领导和思想政治工作,提供办学经费、人员和其它办学条件;

  选派热爱教育事业、懂得教育规律的干部担任校长,积极推行校长负责制,并委以人、财、物的管理职能。

  2、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企事业单位普通教育的法规;

  制定本行政区域企事业单位普通教育的总体规划和实施计划,统筹管理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办学工作;

  对职工子弟学校实施教育行政领导和教育教学业务指导,与地方学校一视同仁。

  3、各大企事业单位的普通教育主管部门和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努力提高企事业单位办学质量。

 三、经费

  1、办学单位要保证所办学校教育经费的投入,并应随着本单位经济效益的提高和学校办学的实际需要而相应增加对所办学校的投入。

  2、办学单位应依照国家规定及时缴纳教育费附加。教育行政部门也要及时做好教育费附加的返还工作,对新建、扩建的学校以及确需扶持的办学单位,根据其缴纳教育费附加的情况适当从优返还。

  3、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有计划地安排地方学生到职工子弟学校就读,应按高于地方生人均教育事业公用经费定额,拨给接受学校,联合办学的经费投入,由联办单位按有关标准和入学人数协商解决。

  4、地方教育部门在组织评定教师职称、培训学校干部、培训师资、教学研究等各项工作和活动中所需经费,由市教育局从企业单位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中统一安排,区(县)教育部门不再另行收取各种费用。

  5、办学单位应积极支持和帮助学校开展勤工俭学,其收入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税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减免税收。

 四、师资

  1、办学单位应通过内部调整、外部调入、自培、委托培养以及聘请兼职教师等多种渠道解决师资来源,保证分配来的师范毕业生到校从事教学工作,不得随意抽调中、小学合格教师改任其它工作,也不得把不适宜教育工作的人员安排在学校教育、教学岗位上。

  2、市教育行政部门在培养、分配师资时,应把职工子弟学校所需师资列入计划,并采取定向招生、定向培养部分师资的办法,逐步解决师资来源问题。

  3、办学单位应加强对教师的管理,重视教师素质的提高,积极组织教师的业务进修和培训,开展师德教育,建立、健全必要的考核制度。

  4、办学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改善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并按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落实中小学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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