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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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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市环卫局关于南京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单位】81005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2-08-21

  【生效日期】1992-08-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市环卫局

关于南京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2年8月21日宁政办发〔1992〕74号)

 一、为强化生活垃圾处理场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人民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二、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是生活垃圾处理场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凡在我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弃置生活垃圾的单位,须报经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倾倒。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生活垃圾弃置场,如特殊情况需设立生活垃圾弃置场,须报经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批准,并严格按照有关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

 四、生活垃圾处理场的一切设施和设备,均属于国家财产,人人都要爱护,保持完好,不得随意损坏和占用。

 五、生活垃圾处理场应严格管理,按规定做好场地的平整、覆盖和消毒灭蝇等工作,并定期进行防止污染的监测工作。

 六、进入生活垃圾处理场的车辆驾驶人员要文明开车,做到车容整洁,密闭运输。不得沿途抛撒,并要听从场内管理人员的指挥,在指定范围内倾倒。

 七、生活垃圾处理场为封闭式的管理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经场内管理人员允许,不得进入场内活动,以免妨碍场内正常的管理工作。

 八、场内管理人员按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垃圾车进出生活垃圾处理场地,属于执行公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挖路、拦车、扣车,不得刁难或滞留管理人员、驾驶人员。

 九、生活垃圾处理场如发生污染水源或农作物等事件,由所在地环保和卫生防疫部门提出检测鉴定,给予处理。

 十、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轻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法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认真执行本规定做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局给予表扬或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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