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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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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广播电视局《关于 强有线电视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1005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4-08-23

  【生效日期】1994-08-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广播电视局

《关于加强有线电视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1994年8月23日宁政办发〔1994〕89号)  为保证有线电视事业的健康发展,确保有线电视系统的正常运行和良好的宣传效果,现根据国务院《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和广播电影电视部第2、5、7号令(《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和《有线电视系统技术维护运行管理暂行规定》)以及省广播电视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管理意见。

 一、各级广播电视局应加强对有线电视事业的领导。有线电视事业是广播电视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的喉舌和重要宣传工具。市、县(区)广播电视局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线电视事业规划和归口管理工作,在工商、公安、安全、物价等有关部门配合下,共同做好有线电视的日常管理工作。已建立有线电视台(站)的企事业单位也应明确分管领导和分管部门,按有关要求和规定,做好管理工作。

 二、有线电视事业应坚持科学、稳步、协调发展的方针,企事业单位有线电视的建设和改造应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和“一地一网,一网多台”的原则。为便于今后实现全市有线电视联网,企事业单位有线电视台(站)建设规划和技术方案,需经所在县(区)广播电视局论证,并报市广播电视局批准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向市广播电视局申报验收。

 三、各有线电视台(站)应确保有线电视网的正常运行和传输质量。各有线电视台(站)应按广播电影电视部的要求配备必要的检查测试仪器;按人均1000户至2000户配足网络检修人员;有完善的接受投诉和及时处理故障的措施和制度。做到一般故障处理不超过24小时,重大故障处理不超过72小时。

 四、市、县(区)广播电视局技术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有线电视台(站)运行技术质量的监督检查。各有线电视台(站)应按季向县(区)、市广播电视局上报系统运行技术指标和播出事故情况及处理结果。每年必须接受市广播电视局组织的1至2次系统检查测试,以便及时调整运行情况,保证播出质量。

 五、有线电视台(站)应配备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管理人员。对现有管理人员,除已持有大专以上无线电专业学历者外,均应接受市广播电视局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领取有线电视工程维护上岗证,方可上岗。

 六、凡各有线电视台(站)按装接收卫星电视节目,必须向当地广播电视局申报,并经市广播电视局批准后,方可安装接收;不得乱播乱放非正规出版录像带,实行广播电视局单像发行单位统一供片制度;有线电视台(站)未经审批同意建立的共用天线系统,应停止播放一切录像节日。为严肃宣传纪律,各有线电视台(站)应接受市、县(区)广播电视局、公安局、安全局的不定期检查和监督。

 七、严格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江苏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对于偷接、私拉和偷盗、破坏行为,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在公安部门配合下进行查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教育、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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