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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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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81002

  【发布文号】苏政发[2000]4号

  【发布日期】2000-02-21

  【生效日期】2000-02-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

推进我省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实施意见

(2000年2月21日苏政发〔2000〕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切实减轻国有企业负担”均要求保证国有企业三年改革和脱困目标的实现,现就我省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社会职能的有关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推进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

  我省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已经进行了几年的试点,现在应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化转向全面推进。总的要求是:位于城市的国有企业自办的普通中小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卫生机构(包括医院、门诊部、卫生所、保健所、防疫站、专科防治所等、以下统称卫生机构)等公益性单位,原则上今年年底前从企业中分离出去。在独立工矿区由国有企业自办的学校、卫生机构,原则上于2003年底前从企业分离出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积极推进这项工作,接受企业移交的学校和卫生机构,统一纳入地方政府管理。

 二、关于分离企业办学

  (一)分离企业办学主要指将由企业管理的学校移交当地政府、移交后的办学经费,由企业按上年办学所负担的经费为基数,采取三年逐年递减的方式给予补贴。政府承担的办学经费按三年分步过渡、逐步增加的办法解决。企业承担相应费用的年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各级政府要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列出专项经费,安排解决从企业分离出来的学校的办学费用、需要企业承担过渡期间办学经费的、由企业将办学经费直接交给当地政府,再由政府拨付给学校。条件较好的地区,办学经费也可由当地政府按照当地同类学校标准直接予以保证。

  (二)生产遇到困难、己停工濒临破产的企业,或者连续三年亏损、职工工资已不能足额发放的企业,不再实行过渡期,办学经费由地方政府全额承担。

  (三)企业自办学校移交政府时坚持人、财、物整体划转。学校分离时。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学校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和审计。如有债务的不能将债务移交当地政府。学校人员一般以移交前在职人员为准,教育部门应按规定对教学人员进行教师资格审定,少数人合格的教学人员应由企业另行安排。对学校原有非教学人员,按照当地同类学校编制比例予以划转,富余的非教学人员由企业负责安置。企业不得借移交将非教学人员安排进学校。对移交的学校人员,其在企业已享受的住房待遇应予保留。

  (四)分离企业办学的具体方案由当地政府根据省政府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并组织实施。企业自办学校移交给地方后,当地政府必须在年度财政预算中足额安排经费

  (五)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政府接收企业分离的自办学校后,可实行联办民办、公办民管等多种办学方式。各级教育部门应加强指导与管理。物价等部门应在政策上给予扶持和帮助。

  (六)要把企业分离学校与地方中小学布局调整结合起来,按规划对现有教育单位进行统一布局,合理调整,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地方政府所办中小学校能够承担企业职工子女受教育任务的、企业自办的中小学校可以停办、原有的校产及人员由当地政府妥善处置,确保平稳过渡。

 三、关于分商企业办卫生机构

  (一)企业分离自办卫生机构应与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相衔接。在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没有到位的情况下,企业从降低成本、保障职工医疗水平考虑,自愿继续承办医院等卫生机构的,可以继续由企业承办。政府卫生管理部门要加强管理和指导。

  (二)对企业需要分离的医院(含门诊部、卫生所、保健所),各级政府应统一规划,支持企业做好分离工作。企业将医院的资产、人员移交当地政府,纳入当地卫生服务体系,或改组成新的事业法人单位。分离后的医院享有与当地同级同类卫生机构相同的政策和待遇。

  (三)企业可将医院作为投资与其他单位联合办医,经有关部门审批后可组建独立的事业法人。当地政府卫生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企业自办、联办医院的业务指导,支持其与企业分离,实行行业管理。

  (四)少数独立工矿区企业和暂不具备分离条件的企业可以继续自办医院,但应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内部自主管理,优先企业职工就医,经有关部门批准可面向社会服务。企业认为无必要自办而当地政府又无法接收的医院,可缩小规模、减少投入,或者停办。

  (五)企业自办的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等预防性保健机构应与企业分离。以防治职业病为主的机构,原则上应移交给当地政府管理,也可以停办;以社会防疫为主的防疫机构、医学科研机构、卫生教育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等,移交政府统一管理。

  (六)企业自办的疗养院应逐步改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在向原企业提供有偿服务的同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面向社会,同时可扩大服务功能和业务范围。

  (七)卫生机构分离后的经费,比照分离企业办学校的办法解决。

  (八)分离人员应以移交前的在职人员为准。分离人员在企业已享受的住房待遇应予保留。已办理离、退休手续或按规定已到离、退休年龄的卫生人员仍由原企业负责,不得移交。

  (九)企业分离卫生机构要与地方医疗制度改革和当地卫生机构布局调整结合起来。当地政府应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采取多种形式,对卫生资源进行存量和增量调整,提高卫生服务水平。

 四、关于分离企业后勤服务机构和辅助生产单位

  (一)企业自办的食堂、浴室、托儿所(幼儿园)、招待所等福利型服务机构,要尽快由福利型转为经营型,由无偿服务转为有偿服务,由单纯为企业(职工)服务转为面向社会服务,不断扩大服务范围和领域,提高服务质量,改善经营方式,成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经济实体。企业自办的职业学校和成人培训中心等,原则上也参照执行。

  分离的后勤服务机构要实行产权制度改革,改组为公司制企业或股份合作制企业。对新成立的企业,母企业可以保留部分投资参股经营.也可将资产全部转让给职工或其他法人、自然人独立经营。工商、税务、城管、规划、卫生防疫、土地等部门要在政策上支持企业分离后勤服务机构,帮助和促进企业后勤服务机构向社会化、企业化方向发展。

  (二)企业的辅助生产机构分离后,要按照《公司法》规范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企业,成为独立法人实体,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对企业辅助生产机构分离后成立的企业,可以由母企业控股、参股经营。母企业要按照出资比例,依法加强对子企业的管理监督,建立健全资产经营责任制,并给予必要的扶持与帮助。各级政府要支持和鼓励企业分离辅助生产机构。对分离时涉及处置企业资产的,原则上要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分离后设立为全资子公司或资产所有制性质没有改变的,经当地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可按账面资产数额核定,不再进行资产评估。新设企业没有改变原土地用途的,经当地国上管理部门同意,可免收土地转让费。

  (三)企业职工住房管理机构应与生产经营主体分离,建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物业管理公司,独立经营,自负盈亏。企业规模较小,自管公房较少的,也可将自管公房直接划交当地房管部门管理。

 五、切实加强对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领导

  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较大,必须在各市、县(市、区)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减轻企业负担、为企业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的重要措施,成立强有力的工作班子,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落实目标和责任,切实做好组织协调工作。要调查研究,摸清情况,有计划、分步骤、有条不紊地推进,并及时解决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平稳过渡。省计经委、教委、财政厅、卫生厅等要按照本部门的职责分工,加强指导和协调配合.定期检查了解进展情况,推动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省属企业自办学校、卫生机构的分离,参照本实施意见一并进行。省各有关企业要加强向属地政府的汇报和沟通,争取支持。各属地政府要将省属企业分离社会职能的工作纳入本地区规划,统一研究、安排和实施、对分离经费确有困难的,由省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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