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ianLII [Home] [Databases] [WorldLII] [Search] [Feedback]

江苏省地方法规

You are here:  AsianLII >> Databases >> 江苏省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局关于贯彻国家工商局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意见的通知

[Database Search] [Name Search] [Noteup] [Help]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局关于贯彻国家工商局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1005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3-11-24

  【生效日期】1993-11-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局关于贯彻国家

工商局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意见的通知

(1993年11月24日宁政发〔1993〕272号)  1993年7月1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以第13号令发布了《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为了做好这项工作,加强对我市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的管理,维护正常的流通秩序,加快培育和完善市场体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提出贯彻实施意见如下:

 一、提高开展市场登记管理工作的认识。

  目前,全市共有各类市场330个,缺乏统一规划,形成多头管理,带来了不少问题,一是市工商局无法全面掌握市场信息;二是缺乏必要的市场审批开办程序和条件;三是有的市场名称重复;四是缺少必要的指导和监督、管理,给经营单位和群众带来一些不便等等。为此,各级领导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贯彻执行《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切实加快培育和完善我市市场体系,为我市各级政府宏观调控和决策提供必要的依据。

 二、广泛宣传,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开展市场登记管理工作牵涉面广,政策性强,涉及到市各有关综合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因此,必须加强组织领导,扎扎实实地开展这项工作。

  1、近期召开市有关部门和区、县工商局负责人会议,传达国家工商局有关市场登记管理的规定及政策文件,布置开展市场登记管理工作。

  2、利用各种方式,广泛宣传市场登记管理工作的意义和政策规定。

  3、做好市场登记各项准备工作。市工商局把市场登记工作放在市场管理处,区、县工商局放在市场管理科(股)。各区、县工商局要挑选责任心强、素质高、有工作经验的同志组成精干的工作班子。

  4、在传达贯彻的基础上,开始受理市场登记,12月下旬完成已开办市场的补办登记工作,1994年1月在《南京日报》上刊登领到《市场登记证》的各类市场的公告。

 三、开展商品交易市场登记具体政策和步骤。

  1、市场登记管理机关:县、区及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

  2、市场开办的主体: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以及城镇居民委员会、乡村村民委员会均可参与开办市场。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也可开办市场。

  3、市场登记的范围:凡在固定的场所、设施,有若干经营者入场,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各类生活资料、生产资料市场(包括定期交易的季节性市场、夜市、星期天市场、跳蚤市场等)均应进行登记;形成集中交易的生产要素市场也要进行登记;期货市场的登记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4、市场登记的管辖:由哪一级政府审批的市场由哪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进行登记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已组织开办或与有关单位联合开办的各类市场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登记。

  5、市场名称的审核:在市场登记中,如遇名称重复时,先办理市场登记注册的,有该名称的优先使用权。我市各类市场都不得冠以“中国”、“中华”等字样。

  6、开办市场需要提交的文件:

  (1)申请报告;

  (2)可行性论证报告;

  (3)土地使用证明;凡已经市、区、县政府批准的市场,可不提供土地使用证明。

  (4)市、区、县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开办的文件。

  属于联合开办市场的,应同时提交联办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考虑到我市现有农贸市场的实际情况,在对其进行登记时应予以区别对待。

  7、市场登记工作程序。

  (1)开办单位申请市场登记注册,经市场登记机关审核后,颁发《市场登记证》。

  (2)市场登记管理机关对开办单位提交的市场登记注册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并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注册或不予登记注册的决定。

  (3)市场因迁移、合并、撤销等原因需改变市场登记注册事项的,开办单位应在作出变动决定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4)现已开办的市场,开办单位应在年底前,到所属市场登记管理机关补办登记手续。

  8、发布公告。

  核准市场开办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由登记机关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登记机关、市场名称、地址、负责人、市场主办单位、上市商品范围及交易方式等。

  9、市场登记的监督管理。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各类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可在市场内设立管理机构或派驻管理人员,加强对市场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2)对未办理登记手续擅自开业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按有关工商法规予以处罚。

  (3)对应办理变更、注销手续的而又未办理的予以警告,并按有关工商法规予以处罚。

  10、建立市场档案和统计制度。

  在办理市场登记的同时,必须做好档案和统计工作,每个市场的档案一式二份,一份在登记机关,一份送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每个市场要配备专职统计人员,一、二、三季度报送季度报表,年度终结时报送年报表,并逐级汇总上报。

  11、关于各种表证的印制问题。

  市场登记中使用的《市场登记证》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

  12、关于市场登记的收费问题。

  市场登记中使用的各种登记表证可收取工本费。

  13、建立联系汇报制度。

  在市场登记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与市工商局联系,遇到重大问题及时向市政府汇报。


AsianLII: Copyright Policy | Disclaimers | Privacy Policy | Feedback
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js/laws/3c3582adfd0da64ad06774cb45a42ba275bd591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