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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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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苏省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等七件规 的决定

  【发布单位】江苏省

  【发布文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4号

  【发布日期】2004-06-29

  【生效日期】2004-06-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江苏省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江苏省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等七件规章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4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苏省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等七件规章的决定》已于2004年6月25日经省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生效。

省 长 梁保华

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苏省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等七件规章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决定废止:

  一、《江苏省游散药贩管理规定》(1988年9月28日苏政发〔1988〕136号)

  二、《江苏省罚没财物和追回赃物管理暂行规定》(1991年12月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3号)

  三、《江苏省农村土地资源管理办法》(1992年4月28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8号)

  四、《江苏省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月3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71号)

  五、《江苏省无公害农产品管理试行办法》(2001年3月2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76号)

  六、《江苏省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1994年10月1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3号)

  七、《江苏省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1995年10月2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8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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