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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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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徐州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

  【发布单位】徐州市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4-08-20

  【生效日期】2004-09-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徐州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7月16日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对《徐州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十四条。

  二、删除第十八条第三项。

  三、将第十九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反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八项、第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八条第三款、第十六条第七项规定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七条规定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将第二十条修改为:“违反第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海事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十二条规定,未经海事机构审核同意占用通航水域岸线从事船舶修造作业的;

  (二)违反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海事机构审核同意从事水上水下施工作业或者开展活动的;

  (三)违反第十六条第五项规定非法占据航道采沙的;

  (四)违反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船舶无船名、船籍港的。”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项顺序作相应修改。

  本决定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徐州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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