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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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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限制生产和使用粘土实心 暂行规定

  【发布单位】81005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5-12-04

  【生效日期】1995-12-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南京市限制生产和使用粘土实心砖暂行规定

(1995年12月4日宁政发〔1995〕284号)

 第一条 为保护土地资源,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改善建筑功能,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建材局等部门《关于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意见的通知》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设计、建设和建材生产等活动。

 第三条 区、县墙改机构应当制定本地区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应用逐年增长及粘土实心砖生产、应用逐年下降的计划。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线。

 第五条 需要新建、扩建粘土空心砖生产线的,必须经所在县、区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墙改办)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时报市墙改办备案。

 第六条 在框架结构建筑中,严禁使用粘土实心砖做填充墙。

 第七条 承接房屋建筑的建筑设计单位,应当采用各种新型墙体材料。设计单位安排进行的框架结构建筑设计,不得以粘土实心砖做填充墙进行设计和概算。

 第八条 市墙改办应当根据《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每年投入一定的资金,鼓励发展节地、节能、利废的新型墙体材料。

 第九条 对积极生产、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设计、施工、建设单位和个人,由市墙改办按照《南京市墙体材料改革与建筑节能奖励暂行办法》予以奖励。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采用粘土实心夸做框架结构填充墙进行设计的建设项目,设计管理部门不予批准,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予立项,建设审批部门不予发放施工执照。

  采用粘土实心砖做填充墙的框架结构建筑,不得评为优秀设计或优质工程。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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