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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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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 强经营性塔陵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81002

  【发布文号】苏政办发[2000]37号

  【发布日期】2000-05-09

  【生效日期】2000-05-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经营性塔陵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0〕37号2000年5月9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近几年来,为了推进殡葬改革,解决骨灰出路问题,全省各地积极推行骨灰寄存、骨灰树葬和撒骨灰等少占地或不占地的骨灰处理方式,先后建造了一批经营性塔陵。目前,全省经过国家民政部、省民政厅审查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经营性塔陵共有22处。塔陵建设既解决了骨灰出路问题,又节约了大量土地,保护了生态环境,对推进殡葬改革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全省经营性塔陵建设和管理中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少数地方兴建塔陵规划布局不尽合理,审批把关不严,疏于管理;一些塔陵经营单位在经营中严重违反有关规定,搞虚假广告、违规销售、非法传销,致使众多客户盲目购买;少数塔陵经营者甚至搞不法经营,利用短时期内获得的巨额预售款,搞虚假出资,大肆挥霍,非法抽逃、拆借、侵占、挪用塔陵建设资金,使得有些塔陵工程一度停工,建设迟缓,广大客户利益受到不同程度损害。1997年下半年以来,部分客户上访集访不断,严重干扰了党政机关正常的办公秩序。为强化殡葬管理,开展优质服务,推进殡葬改革,现就经营性塔陵建设和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把好建设审批关。经营性塔陵建设必须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科学选址。苏南地区现有经营性塔陵较多,在骨灰寄存塔位尚未基本销完之前,不再批准新建塔陵项目。凡未经国家、省民政部门审查批准的经营性塔陵(园),应立即停止建设,进行清理整顿,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严格控制骨灰墓葬发展,积极引导群众采取骨灰寄存方式。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苏政办发〔1999〕129号文件规定,今后5年内,苏南五市不再发展新的经营性公墓和增设新的墓区。批准已建的经营性公墓不得扩大建设规模。农村公益性公墓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骨灰安放提供墓穴用地。

 三、加快已批在建塔陵建设。各级民政、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在建塔陵项目建设的督促检查,保证工程建设质量,保证按期完成建设任务,保证销售出的塔位及时兑现。对少数塔陵建设资金不落实的项目,应及时予以撤销。工程竣工须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经营业务。

 四、切实加强经营性塔陵的管理。今后,全省在建塔陵或未经批准经营的塔陵,一律不得再预售骨灰寄存塔位。经批准经营的塔陵,必须自觉接受民政、工商、税务等职能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依法经营,规范销售,严禁传销、炒买炒卖塔陵塔位,严禁以虚假宣传诱骗客户购买塔位,严禁利用封建迷信活动招揽客户。

 五、妥善处理塔陵建设和经营中的遗留问题。各塔陵经营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以对群众利益负责的态度,认真研究处理方案,多形式、多渠道地解决以往预购较多塔位客户的实际困难。

  (一)因塔陵建设迟缓未按期交付使用,客户另选地方安放骨灰的,依据客户提供的有效证明材料,塔陵经营单位应按原价退款。

  (二)预购较多塔位的客户,与塔陵经营单位协商,可以委托塔陵经营单位代销;也可以自找对象转让,塔陵经营单位免费帮助办理转让手续。

  (三)有条件的塔陵经营单位与购买塔位数量较多的客户,在自愿、协商的原则下,可采取塔位寄存权转为股份经营权,吸收客户参与经营,并以合同形式确立各方权利和义务关系。

  (四)鼓励其他经营单位或个人参与投资建设、经营现有塔陵,或筹集资金收购客户手中多余塔位,减轻目前客户的经济困难。同时,积极引入新的经营管理机制,适当放开骨灰寄存塔位的销售价格,提高塔陵经营单位的效益。

  (五)凡经批准对外经营的塔陵经营单位,应尽快开展经营业务,并在每月实际销售客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回购少数家庭特别困难客户的多余塔位。

  (六)各地查处塔陵经营单位违法违纪案件中的罚没款,可作为原塔陵经营的周转金,专门解决客户的特殊困难。

 六、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塔陵工作的领导。塔陵建设是殡葬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地要通过电视、报纸、广播等新闻媒体以及接待来访、邀请客户现场参观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殡葬改革的意义,让广大群众知晓塔陵建设是殡葬改革的方向,了解塔陵的建设、设施、管理等情况,从而增强群众对塔陵经营单位的信任感,争取广大客户配合做好经营管理工作。塔陵建设和经营中遗留问题较多的地方,有关市、县政府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积极协调处理有关问题,责任到人,措施到位,力争在较短的时期内,妥善处理好塔陵建设和经营中的遗留问题,使塔陵健康发展,有序管理,让广大客户安心放心。

  特此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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