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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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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调整居委会正副主任生活补贴、福利待遇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1005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3-07-14

  【生效日期】1993-07-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调整

居委会正副主任生活补贴、福利待遇的意见》的通知

(1993年7月14日宁政发〔1993〕166号)  自1990年贯彻实施居委会组织法以来,各级政府本着为基层办实事,为居委会解决实际困难的精神,根据各自的实际能力,先后给居委会正副主任不同程度地增加了生活补贴。但是,各区的办法不一,区、街道、居委会希望市政府能在提高标准的基础上制定一个统一政策,便于基层掌握和实施。根据居委会组织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区、街道、居委会的经济承受能力,现对居委会正副主任的生活补贴、福利待遇标准(不包括奖金)提出以下调整意见:

 一、生活补贴及福利待遇

  (一)居委会的纯居民在职正主任每人每月最低基本生活补贴为75元;副主任每人每月最低基本生活补贴为65元;其他各项补贴(物价补贴、副食补贴、粮贴、房贴等)维护各区现行标准。今后凡涉及在职职工增加的各项有关补贴,纯居民在职居委会正副主任参照本街道企业职工标准增加。居委会正副主任的公伤、医疗、丧葬等费用,参照本街道企业职工有关规定执行。同时,要积极安排他们参加养老保险,以解决后顾之忧。

  (二)由企事业单位选派担任居委会正副主任的,其工资、福利等一切待遇均按所在单位的标准由所在单位发给。

  (三)离、退休人员担任居委会正主任的,每人每月最低基本生活补贴为60元;副主任每人每月最低基本生活补贴为50元;其他补贴仍由原单位发给。

  (四)根据宁政发〔1984〕244号文规定符合享受退保待遇的正副主任,每人每月最低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为65元;其他各项补贴(物价补贴、副食补贴、粮贴、房贴等)维持各区现行标准。凡未到保养年限,因病不能继续工作,经区政府批准,连续任职满5年不满10年的,每月发给生活补助费50元;不足5年的,按1年发给1个月生活补贴的办法,给予一次性补助。今后凡涉及在职职工增加的各项有关补贴,以及公伤、医疗丧葬等费用,退保正、副主任均享受本街道在职居委会正副主任标准。

 二、经费来源:

  (一)在职的居委会正副主任基本生活补贴经费,除市财政按宁政发〔1984〕244号规定已作基数下达各区外,差额部分由区财政支付。

  (二)在职居委会正副主任的其他补贴经费由街道和居委会第三产业共同负担,比例由各区自定。少数街道、居委会无力负担的,由区、街道统筹安排解决。

  (三)纯居民退保主任的各项补贴由区、街道、居委会共同负担,比例由各区自定。

  (四)对纯居民主任的养老保险投保档次及集体、个人分摊比例各街道、居委会自定。

  (五)经市、区政府批准成立的家属委员会,其主任的生活补贴和福利待遇,参照本规定执行,经费由所在单位负责解决。

 三、每个居委会原则上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千户以上的居委会,可采取分会或增加一名副主任的办法,由各区自行决定。

 四、本意见的执行采取保底不封顶的办法。随着今后的经济发展,各区可根据本地实际,自行提高居委会主任的生活补贴标准,市里不再专门行文。五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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