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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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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革命委员会关于限期治理工业污染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810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79-10-05

  【生效日期】1979-10-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江苏省革命委员会关于限期治理工业污染问题的通知

(一九七九年十月五日)  随着工业生产的发展,我省环境污染日趋严重,对人民群众的健康造成了直接危害。由于我们对这方面的工作重视不够,抓得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现在必须引起各级领导的严重注意,下定决心,本着积极负责的态度,采取果断有效的措施,争取在两年内分期分批治理好一批污染严重的厂矿企业。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迅速制订治理规划,组织实施。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采取技术措施增加生产能力的挖潜改造工程,严格执行把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规定,是控制污染发展的根本方面。对于原有的“三废”排放严重污染环境的厂矿企业,要立即研究制订本单位“限期治理污染规划”,并迅速组织实施。对于那些按兵不动、到期不治好的单位,要停产治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对于在技术上、工艺上尚不能解决“三废”处理的企业,应积极配合科研机构进行研究,找出办法,处理好“三废”。

 二、落实治理的资金、材料。凡是对环境有污染、还未治理好的企业,应将一九八0和一九八一年中本企业留用的更新改造资金,首先用于“三废”治理。如果治理工程量大,费用还不够的,地方自筹建设的企业(包括集体所有制)由地方统筹解决,省投资的企业由省投资解决,部投资和部属企业报部解决或将不足部分经过批准摊入生产成本。

  凡是因污染周围农田,每年赔偿经济损失的企业,可将赔偿的费用先提留出来,用于“三废”治理。

  治理“三废”所需的材料、设备,原则上由投资的单位解决。首先充分挖掘企业的库存潜力,不足部分在地、市、县库存潜力中统一调剂解决。少数材料、设备,在品种、规格方面地方解决确有困难的,报省解决。

 三、严格责任。为达到两年内重点解决省内环境污染的目标,要求各级有关部门分别承担责任。

  各地企业部门要帮助有污染的企业制订规划,组织实施,保证在限期以内,使排放物达到国家标准,消除污染。

  各级计划部门要严格执行“三同时”,负责搞好新建项目的“三废”治理配套,不能遗留问题。

  各级基本建设部门要坚决执行:凡是没有实行“三同时”,就不设计、不施工和不准投产的规定。

  环境保护部门要认真检查督促,到了限期仍未解决污染的企业,要责令其停产治理。不允许不停产而继续污染环境的情况存在。

  各有关企业按上述要求,制订计划后,在十一月底以前汇总上报省主管局,据以督促执行。限期内治理不了的企业(包括技术、工艺不过关等),需停产者,如有国家和省下达计划产品的,向有关部门申报。

  以上通知,请各地立即布置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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