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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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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农业科技干部中试行岗位补贴制度的通知

  【发布单位】81005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3-05-18

  【生效日期】1983-05-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农业科技干部中试行岗位补贴制度的通知

(1983年5月18日)  根据省政府苏政发[1983]49号《批转省农委、人事局、科技干部局关于在农业科技干部中试行岗位补贴制度的请示报告的通知》精神,为鼓励农业科技干部到生产第一线去发挥作用,对农业科技战线的有关人员试行岗位补贴。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将贯彻意见通知如下:

 一、农业战线试行岗位补贴的对象和范围,目前是指在郊区、县(含郊区、县)以下农、林、牧、水产、水利、农机、气象及郊区、县属农林场圃等部门和单位中直接从事(系指直接参加和领导)农业生产、科研、技术推广和技术培训工作,并取得农业技术员以上职称的国家农业技术干部(虽是农业技术干部,但从事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的,则不属于这个范围);郊区、县(含郊区、县)以下取得农业经济技术员以上技术积称的国家农业经济管理干部,也同样享受。

  市和市属有关部门的农业技术干部,在农业第一线蹲点,从事农业课题的研究或进行新技术的试验、示范、推广连续时间在三个月以上,从第四个月起,可享受农业技术干部的岗位补贴。蹲点结束,补贴停止。在蹲点期间的出差住勤补贴费,可仍按现行规定发给。

 二、补贴标准。凡符合享受岗位补贴条件的农业科技干部,每人每月补贴七元,按月与工资同时发给;调离上述岗位的,应即停发。

 三、经费来源。由各级地方财政包干经费中农、林、水事业费列支。国营农林场圃,由本单位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四、农业科技干部岗位补贴,从一九八三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五、在农业科技干部中试行岗位补贴,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各郊区、县和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切实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农业科技干部的积极性,为开创农业生产新局面作出贡献。在执行中要严格掌握发放范围,不得任意扩大发放范围,不得弄虚作假。对享受岗位补贴的农业科技干部,应由各单位造册,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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