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ianLII [Home] [Databases] [WorldLII] [Search] [Feedback]

江苏省地方法规

You are here:  AsianLII >> Databases >> 江苏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

[Database Search] [Name Search] [Noteup] [Help]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

  【发布单位】江苏省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4-06-18

  【生效日期】2004-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18日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7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一条第五款修改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单位的监督管理。”

  二、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AsianLII: Copyright Policy | Disclaimers | Privacy Policy | Feedback
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js/laws/5eee2cdff472269d73bc7de378de016af290c4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