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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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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纳税单位设置办税人员试行办法

  【发布单位】810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9-01-13

  【生效日期】1989-01-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江苏省纳税单位设置办税人员试行办法

(1989年1月13日苏政办发〔1989〕5号)  为保障国家税收法规、政策的贯彻实施,促使纳税单位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确保国家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凡在本省境内负有纳税义务的企业、单位,均应配备负责本单位纳税工作的专职或兼职办税人员(以下简称办税员)。

 二、办税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工作认真,作风廉洁,办事公正,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二)熟悉有关税收政策法规和本单位具体的纳税环节、纳税程序,准确、及时办理有关纳税事项;

  (三)具有一定的财务管理知识和财会工作经验,了解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

 三、办税员由纳税单位的财务部门提议,经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后,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审核合格的,由市、县税务局发给《纳税单位办税人员证书》(证书由各省辖市税务局根据所附式样统一印制,证书为红色塑料封面,封面字为黄色烫金,证书芯为十六开硬板纸)。

 四、办税员在纳税单位财务部门的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业务上接受税务机关的指导。

 五、办税员的任务: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税收政策、法规。监督本单位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二)掌握本单位生产经营、资金运用和纳税额的增减变化情况,整理、保管各项纳税凭证、资料,并按期上报税务机关。

  (三)协助税务部门做好本单位税源调查、预测、税款征收、减免税调查申报工作以及办理其他有关的纳税事宜。

 六、办税员的职权:

  (一)对本单位纳税凭证的使用、管理和解缴税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向单位领导、上级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汇报。

  (二)对本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不符合税收政策、法规的决定,有权拒绝执行,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反映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对单位乱摊乱挤成本等违反财务会计制度行为,有权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向税务机关申请印制、购领发票和其它票据,并对各种票据的使用、保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办税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由于本人工作调动或不能胜任工作以及其他原因必须更换的,应按本办法第二、三条规定的条件、程序予以更换和调整,并收回办税人员证书。

 八、各单位领导应积极支持办税员的工作,提供工作便利,并帮助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九、对阻碍办税员行使职权,甚至打击报复的,税务机关可提请单位主管部门根据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对认真执行办法,在办税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办税员,税务机关应给予表彰并予以适当奖励;对不履行职责,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办税员,由税务机关提请有关部门根据情况给予处理。

 附:           证书封面式样

      12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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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纳税单位办税人员  |

|            |

|            |

|      证     | 16cm

|            |

|      书     |

|            |

|            |

|    ××市税务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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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书芯式样)

             20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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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市纳税单位办税人员             |

|          证  书                |

|      同 志:    税  字第 号         |

|  ――――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 |

|  经研究决定,聘请你为      办税员,具体负责该单位 |

|            ――――――            |

|  的纳税工作。                      | 14cm

|                              |

|  特发此证                        |

|            ××市(县)税务局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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