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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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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发布单位】苏州市

  【发布文号】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

  【发布日期】2004-05-19

  【生效日期】2004-05-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2004年5月18日苏州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5月19日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现决定对《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普通专户的存款额,经个人申请,管理中心登记备案,可以补足医疗、养老专户的实际存款的差额。”

  二、删去第四十六条。

  三、删去第五十七条。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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