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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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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公安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全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单位】江苏省

  【发布文号】苏政办发 [2002] 53号

  【发布日期】2002-05-23

  【生效日期】2002-05-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公安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全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政办发 [2002] 5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深入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省公安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研究制订的《全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全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省公安厅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二年四月)

  为认真贯彻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根据省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和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关于进行八个行业专项治理的工作部署,决定今年5月至9月,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在全省范围依法开展以公众聚集场所和学校、幼儿园、医院为对象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为目标,在2001年专项治理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安全措施,彻底整治火灾隐患,全面落实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确保公众聚集场所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的消防安全。

  二、组织领导

  专项治理工作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市、县均要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公安、经贸、教育、监察、建设、文化、卫生、广电、工商、旅游、安全生产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专门办事机构和工作人员,认真抓好专项治理的部署、指导、检查等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省政府成立由省政府副秘书长韩庆华任组长,省公安厅副厅长赵庆侠、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张敬华任副组长,工商、文化、旅游、教育、卫生、广电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督查组,并在省公安厅消防局设专项治理督查组办公室,省公安厅消防局局长朱承华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专项治理的部署、指导和协调工作。省工商、文化、旅游、教育、卫生、广电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分别成立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行业系统的专项治理工作。

  三、治理目标

  (一)2001年专项治理遗留的重大火灾隐患,特别是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延期整改尚未整改完毕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率达到100%。

  (二)公众聚集场所和学校、幼儿园、医院消防安全疏散设施、安全出口(通道)的设置和管理符合现行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公众聚集场所灭火器配置和自动消防设施符合现行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四)对非法设置的公共娱乐场所查处率达到100%,对2001年专项治理中被遗漏“死角”的整治率达到100%。

  (五)从业单位消防管理组织、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有序,消防安全值班和巡查制度执行严格。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素质明显提高。

  (六)政府和有关部门消防安全责任明确,安全管理体系完善,长效管理措施落实。

  四、工作步骤和措施

  专项治理的时间为2002年5月至9月,按动员部署、检查整治、整章建制和总结验收4个步骤进行。

  (一)动员部署(5月30日前)

  各市、县政府要根据全省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总体要求,制定符合实际的具体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考核奖惩办法,将治理工作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单位。各地要结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重新确定,对去年专项治理掌握的公众聚集场所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的有关情况进一步核查澄清,为下一步集中整治以及今后的监督管理奠定基础。核查澄清的主要内容:一是公众聚集场所和学校、幼儿园、医院总数的增减情况;二是去年专项治理中遗留问题的整改情况;三是经去年专项治理的问题有无回潮现象;四是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等长效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治理期间,各地要高度重视宣传发动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专项治理舆论氛围,动员广大群众积极主动地参与专项治理。

  (二)检查整治(7月30日前)

  市、县政府要将专项治理范围、重点和措施在公众聚集场所和学校、幼儿园、医院进行公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各单位开展“回头看”,督促各单位牢固树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规定的职责义务,按照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自查自改,消除火灾隐患。同时,有关监管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从严查处违法行为,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对去年专项治理的遗留问题,要查找原因,分清责任,落实专人负责,务必在此次治理中予以彻底解决,有关工作情况要建立专档备查。去年专项治理中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延长整改期限的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完毕,不得再次延期。对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整改,有可能发生火灾造成群死群伤的,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要采取果断措施,予以关闭或改变使用性质。要高度重视安全疏散问题,对安全疏散条件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要坚决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要严格依法处罚。灭火器配置的种类、级别、数量和位置必须严格执行《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教育、卫生部门要将隐患整改与单位评级、先进评比及有关人员的经济利益挂钩,对不履行隐患整改职责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三)整章建制(8月31日前)

  各地要督促和指导各单位全面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档案台帐,明确各级消防责任,强化内部消防管理。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解决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措施,落实行业管理和监督执法相关部门的工作责任,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巩固治理成果。

  (四)总结验收(9月15日前)

  整章建制阶段结束后,由市、县政府对专项治理情况组织检查验收,作出总结,并由市政府于9月15日前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报告。省级重大火灾隐患结案由省公安厅消防局组织。9月底前,由省政府组织对各地专项治理情况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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