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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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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内河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决定

  【发布单位】81002

  【发布文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

  【发布日期】1997-12-15

  【生效日期】1997-12-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130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内河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决定》已于1997年1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省长 郑斯林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内河交通

             事故处理办法》的决定

 一、删除第五十二条。

 二、第五十三条修改为:“当事人对港航监督机关的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港航监督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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