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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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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淘汰报废二冲程燃油助力车的通告

  【发布单位】南京市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2-05-31

  【生效日期】2002-05-3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淘汰报废二冲程燃油助力车的通告

  为了有效治理助力车尾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江苏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淘汰报废二冲程燃油助力车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所有悬挂“南京”字样牌照的二冲程燃油助力车均在淘汰报废范围之内。

  二、凡持有“南京”字样牌照的二冲程燃油助力车车主,应当在2002年6月20日至9月25日期间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车辆报废手续。淘汰报废车辆交指定部门依法统一销毁。今后,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不再将二冲程燃油助力车列为年检对象。

  三、报废二冲程燃油助力车一律按照车牌尾数逐月办理。具体规定为:车牌尾数为1的6月份办理,车牌尾数为2、3、4的7月份办理,车牌尾数为5、6、7的8月份办理,车牌尾数为8、9、0的9月份办理。

  四、二冲程燃油助力车报废后,车主可凭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车辆报废专用凭证,申请办理车辆更新手续。更新的车辆必须为符合国家规定并达到《南京市汽油机助力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17―1999)的四冲程助力车或符合规定的电动自行车。

  更新后符合规定的四冲程助力车和电动自行车目录另行发布。

  

  五、2002年10月1日起,鼓楼区、玄武区、白下区、建邺区、秦淮区、下关区、栖霞区、雨花台区及原大厂区、浦口区范围内全面禁止二冲程燃油助力车上路行驶。违反本通告规定,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暂扣车辆并依法处罚。

  六、各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协作,共同做好二冲程燃油助力车的淘汰报废和车辆更新工作。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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