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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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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科委关于从新产品销售利润中提取奖金奖励科技人员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1005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3-03-30

  【生效日期】1993-03-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科委关于

从新产品销售利润中提取奖金奖励科技人员意见的通知

(1993年3月30日宁政发〔1993〕65号)  为贯彻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振兴南京经济的若干规定》(宁委发[1992]17号)的精神,落实重奖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政策,鼓励广大科技人员积极投身经济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经济效益好,技术含量高,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新产品,在投产后的三年内,企业可以从该产品的销售利润中税前提取2%~8%奖励参加产品开发的科技人员。

 二、凡在南京地区的企业单位(含高校和科研单位所办企业),均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三、此项奖金用于奖励开发项目的有功人员。

 四、该项奖金不计入企业奖金总额免征奖金税,科技人员所得奖金按规定交纳20%个人调节税。

 五、此项奖金按累进制办法提取,提取办法如表(略)。

 六、凡申请新产品销售利润奖的企业,到市科委领取《奖励申请表》,如实填写项目的社会经济效益情况,并由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七、市科委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进行社会经济效益核查,提出审查、审核结论。对审查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由市科委批准实施。

 八、本办法由南京市科技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经市政府批准后,从1992年度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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