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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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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发布单位】江苏省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4-08-20

  【生效日期】2004-08-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业务的承包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在其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许可的业务范围内,独立承包或者与其他承包人联合共同承包。”

  二、删去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三、删去第四十五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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