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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苏政办发[2000]184号
【发布日期】2000-12-01
【生效日期】2000-1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老龄工作委员会职责的通知
(2000年12月1日苏政办发〔2000〕184号) 省老龄工作委员会是省政府主管全省老龄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以及省有关老龄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落实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老龄工作的决策和部署。
(二)研究、制定全省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及重大政策,协调和推动有关部门实施老龄事业发展规划。
(三)协调和推动有关部门做好维护老年人权益的保障工作。
(四)协调和推动有关部门加强对老龄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综合管理,推动开展有利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各种活动。
(五)指导、督促和检查各市的老龄工作。
(六)研究、制定全省重大涉老活动方案,协调和推动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七)承办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和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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