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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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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房产管理局《南京市换用公有住房租赁合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1005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2-03-07

  【生效日期】1992-03-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房产管理局

《南京市换用公有住房租赁合约实施意见》的通知

(1992年3月7日宁政发〔1992〕30号)  为加强公房管理,确保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现决定对全市公有住房换用住房租赁合约,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换用租赁合约范围

  全市公有住房,包括房管部门直接管理的公房、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自行管理的公房,均属换用租赁合约范围。

 二、组织领导

  市、区房管局分别成立换用住房租赁合约工作小组。市工作小组负责组织业务培训,统一政策口径和换用公房租赁合约的指导协调工作。区工作小组负责辖区范围内换用公房租赁合约的组织实施工作。各管房单位负责所管公房换用租赁合约的具体业务工作。

 三、实施办法

  1、全市公有住房统一使用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印制的《南京市公有住房租赁合约》。

  2、租赁合约内容包括:房屋座落、结构、式样、层次、使用面积、月租金、定金及租赁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3、管房单位持公有房屋所有权证至房屋所在区房产管理局申领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印制的《公有居住房屋出租许可证》。凡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由现管房单位出具证明具结,由房屋所在区房产管理局发给公有居住房屋出租临时许可证。凡未领取公有居住房屋出租许可证或公有居住房屋出租临时许可证而出租的,视为非法租赁。

  4、公有住房租赁合约由管房单位向所在区房管局统一领取,房屋使用人向管房单位提交租用公房书面申请,经租赁双方签约后生效。

  5、从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凡新租用公有住房的,须持有公有住房租赁合约,方可向公安机关申报户口。

  6、承租人应将公房租赁合约妥为保管,管房单位和发放住房补贴的单位有权进行验核。

 四、时间安排

  1、三月上旬宣传发动,建立工作班子,印制公有住房租赁合约,住房出租许可证等表式、文本。

  2、三月中旬组织业务培训。

  3、三月下旬至四月底基本完成公有住房换用租赁合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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