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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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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政纪监督办法

  【发布单位】81005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0-11-08

  【生效日期】1990-11-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南京市人民政府政纪监督办法

(1990年11月8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纪监督,保证《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守则》和其他政纪规定的贯彻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对所属各部门贯彻实施政纪规定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重点是副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各部门对本部门工作人员执法执纪状况应经常进行检查,检查情况及时报市政府,并向市监察局通报。

 第三条 市监察局根据市政府的要求,对有关部门进行全面检查或专项检查。执行检查任务时,可向被检查单位发行《行政检查通知书》,被检查单位的领导及有关人员在接到《行政检查通知书》后,应予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阻挠。

 第四条 对严重违反《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守则》和其他政纪规定的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可进行举报,由市人民政府行政监察举报中心或市各行政监察派出机构负责受理。

  凡已受理的举报,都应认真调查处理,对署名举报还应采取适当方式将办理情况和办理结果答复举报人。

 第五条 市监察局根据检查、举报所反映的问题,可以向有关单位或个人发出《监察通知书》或《监察建议书》,有关单位或个人接到《监察通知书》或《监察建议书》后,应按照要求及时办理,如认为办理确有困难,应向市监察局说明理由,并听取市监察局的意见;对《监察通知书》或《监察建议书》不予理睬或不积极配合的单位或个人,由监察局可向市政府或上级监察机关反映。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对模范执行《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守则》和其他政纪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对违反《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守则》和其他政纪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根据其违纪事实和情节,按照有关法律、政策、政纪的规定,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和处理。处分决定抄送或抄报市监察局。

 第八条 受理举报、查处案件按照《关于设立南京市行政监察举报中心的通知》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京市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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