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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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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市人民银行、市计委、市财政局关于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和 强现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1005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4-11-29

  【生效日期】1994-11-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市人民银行、市计委、市财政局

关于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和加强现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1994年11月29日宁政办发〔1994〕120号)  国务院最近发出《关于严格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和加强现金管理的通知》,并召开电视电话会议,特别强调,这是抑制通货膨胀的一项重要措施。现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增强对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和加强现金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各银行、计划、财政部门要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国务院《通知》和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充分认识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加强现金管理是党中央、国务院在当前形势下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仍然是宏观调控的一个重要方面和重要内容。同时,积极地向社会作好宣传,使企事业、机关团体单位的领导和财务部门的同志都能尽职尽责,做好工作,从而有效地抑制通货膨胀,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

 二、认真执行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切实加强现金管理。1、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今年发布的关于帐户管理的规定,各单位的一切现金支出只能在一家银行(信用社)开立的基本帐户中支取,不准在其他帐户套取现金,更不得编造假用途套取现金用作消费基金支出;各金融机构不得在基本帐户以外为单位支付现金。2、建立大额提现申报、审批制度,加强银行的柜面监督。银行除正常工资性现金支付以外的大额提现的审批限额为:5万元以下由分理处(营业所)负责监督支付;5-10万元的由县支行、办事处计划部门负责审批;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由市分行计划部门负责审批,其中,50万元以上的经审批后报市人民银行备案。各金融机构都必须确定专人负责,严格按此限额执行。3、坚决执行国务院对工资基金管理的规定,严格加强工资性现金支付的管理。凡机关事业单位必须按人事局统一下发的《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机关、事业使用本)提取工资性现金;凡实行工资基金计划管理的企业必须按劳动局统一下发的《工资基金管理手册》(企业单位使用本)提取工资性现金,凡属于临时性用工和计划外用工的单位必须先到市、区(县)劳务市场领取计划外用工手册,由劳务市场规定劳务费用总额,各金融机构根据上述《手册》核定的工资总额支付工资性现金,超过工资总额以外的工资性现金支出,银行有权拒付。元旦前一律不得提前发放工资、奖金、津贴以及兑现承包奖,欠税单位不得兑现承包奖。企业要严格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以及行业财务会计制度,加强成本管理,严格按“工效挂钩”管理办法提取使用工资总额,不得突破,所有工资性支出均应纳入工资核算范围,控制企业工资总额的过快增长。

 三、压缩社会集团消费,严格控制支出。要严格控制行政事业单位购买小轿车和其他高档消费品,年内行政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准再购买小轿车。市、区、县控办要加强对专控商品的审批。严禁用公款搞个人消费和将公款转化为个人消费基金。要防止年终突击花钱,严禁任何单位借各种名义发放实物或代币购物券。要精减各种会议和庆典活动,必要的会议要压缩时间和规模,节约会议开支,做到能不办的事坚决不办,能缓办的事尽量缓办。要加强对公费医疗经费的管理,尽快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减少浪费,遏制医疗经费的过快增长势头。年终之前,除保证按预算发放工资和救灾等急需开支外,一般不再追加经费。

 四、要严格结算纪律,加强结算管理。金融部门对超过结算起点(1000元)以上的资金,不得支付现金,一律实行转帐。各金融机构不得从自身利益出发,搞不正当竞争和以放松现金管理和工资基金管理为手段拉客户、拉存款,严禁压票压汇和随意退票。凡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给予经济处罚;情况严重的,给予责任人必要的纪律处分。同时,要保证农副产品收购的现金供应以及正常的储蓄现金支付,大力组织存款,增加信用回笼,确保全市货币投放控制在国家下达的计划以内。

 五、加强组织纪律,全面落实检查制度。根据国务院明传电报和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市各部门都要按政策规定开展全面自查,并自觉地接受检查部门的抽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对少数顶风违纪的典型,要严肃查处,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年内各银行、城乡信用社要组织人力开展企业现金管理大检查,在检查中要按核定的开户单位库存现金限额,督促开户单位将超限额的库存现金交存银行,对没有核定库存现金限额的单位,基本帐户的开户银行要及时给予核定。行政、事业单位发放的各种奖励、补贴、津贴,都必须计入工资总额。要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和检查工作,个人收入达到纳税标准的由发放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不扣不缴的,以偷税漏税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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