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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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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市建设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江苏省南京市

  【发布文号】宁政发〔2004〕195号

  【发布日期】2004-09-16

  【生效日期】2004-09-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南京市城市建设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宁政发〔2004〕19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城市建设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九月十六日

南京市城市建设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建设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保证城市建设的资金需求,进一步规范城市建设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城建发展基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建发展基金是政府为了进一步完善城市建设公益性项目偿债机制,维持公益性项目融资工作的良性循环,用于公益性项目融资偿债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城建发展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不分来源和性质,均进入财政专户,均作为市政府对公益性城建项目的投入。

  第四条 城建发展基金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统筹安排使用,专项用于公益性项目债务的还本付息。

  第五条 市建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城建发展基金的计划、筹集、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市城建集团负责城建发展基金的使用。

  第六条 城建发展基金的来源:

  1、城建资金扣除维护等硬性支出后的节余部分;

  2、财政预算内增加安排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

  3、市级土地收益可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

  4、市城建集团的经营性收益、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运作收入,具体额度根据其经批准的年度经营计划确定;

  5、与城市建设相关的特许经营权转让收入以及预算外资金可集中用于城市建设的部分;

  6、新开征或新增加的有关税费收入可用于城市建设的部分;

  7、其它可用于城市建设发展的财政性资金。

  第七条 市建委根据经市政府批准的城市建设年度计划,并按照城建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要求,确定公益性项目的融资规模,并会同市财政局编制下达公益性项目融资年度计划。

  根据公益性项目融资年度计划,结合公益性项目负债情况,由市建委会同市财政

局等部门拟定城建发展基金的额度和筹措计划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制定分解落实计划。

  第八条 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建发展基金分解落实计划督促各类资金按时统一纳入市财政专户。

  第九条 市城建集团根据偿债和融资需求,提出城建发展基金使用申请,由市建委会同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通过财政专户拨付给城建集团。市城建集团必须对城建发展基金的使用单独记账,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条 市建委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应从各自职能出发,主动加强对城建集团融资工作的监管和指导,建立相应的日常管理制度,对其融资工作的资金管理、财务管理、债务管理等方面实施全方位动态监督,全面掌握融资情况。

  对在监管中发现的问题,相关部门应督促城建集团及时整改;触犯法律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建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文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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