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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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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由地税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发布单位】江苏省

  【发布文号】苏政办发 [2002] 142号

  【发布日期】2002-12-31

  【生效日期】2002-12-3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由地税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苏政办发 [2002] 14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自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苏政办发〔2000〕56号)下发以来,全省社会保险费已基本改由地税部门征收。但目前仍有一些地区存在着社会保险费由地税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两家征收现象,影响了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降低了征收效率。为进一步推进我省社会保障体制改革,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省政府决定从2003年1月1日起,我省境内的所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及其他负有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的个人的社会保险费一律由地税部门征收,并由地税部门行使征收、检查、行政处罚以及清理欠费等职权。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地税部门要认真负责地承担起全省所有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严格执法,应收尽收。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对社会保险费征收票据进行清理检查,凡是与《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后有关票据管理问题的通知》(苏财综〔2000〕126号)及《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票据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地税发〔2002〕180号)中规定的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票据不一致的所有社会保险费收款收据一律废止并限时缴销。从2003年1月1日起,一律使用社会保险费专用票据。地税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做好票据的各项管理工作。

  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在2003年1月31日前将所有未移交社会保险费缴款单位及个人的有关资料移交地税部门。

  四、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积极做好社会保险费征收移交的组织协调工作。各级财政、地税、劳动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社会保险费征收移交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省辖市人民政府要在2003年2月28日前将移交工作情况报告省政府。

  五、因国家未将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列入社会保险,国家和省没有出台统一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各地实行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仍维持现状。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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