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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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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锡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

  【发布单位】无锡市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4-06-23

  【生效日期】2004-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5月26日无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2004年6月23日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无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于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后,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将第十七条第二款中“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改为“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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